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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出台在即 私有财产保护挺进制度化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31日09:51 人民网

  日前,修改后的《物权法(草案)》再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据称,这是继保护私有财产条款写入宪法后,以单行法形式详细规定保护私有财产的《物权法(草案)》再次提请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审议。据悉,《物权法(草案)》已经提请人大审议,有望提请明年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0月23日在分组审议《物权法(草案)》时认为,《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规范财产关系,维护经济、社会的秩序相当重要。

  2004年3月,“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一突破性的条款正式写入宪法修正案,《物权法》的出台,被认为是“保护私产”宪法原则的具体化。专家表示,加快《物权法》出台步伐,旨在着手构建完善的私有财产保护法律制度,依法保护私有财产,最终促使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

  专家解读

  《物权法(草案)》主要起草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利明教授指出:“作为保障公民私有财产的一部专门性法律,《物权法(草案)》对《物权法》的调整范围、原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登记制度、物权的保护等做了详细规定。”王利明说,对比一审草案,新的《物权法(草案)》有了明显改动,比如,增加了物的定义,简化了国有财产所有权的提法,去掉了一些特殊物权的规定。无疑,这部法律草案将在审议中不断完善。

  翻阅这部《物权法(草案)》,任何一个条款都牵涉到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尤其是作为普通百姓安身立命最大的私产——房屋,草案站在业主的角度,对业主权利的方方面面做了详尽的规定,以充分保护业主的利益。“像最常见的小区会所、车库、绿地等的归属问题,草案规定: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王利明说。

  由于生活中许多看似讲不清道理的事情,最终也能在这部法律草案中找到答案,所以,“它对保护老百姓的财产权利提供了充分的法律救济渠道和途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姚红认为。

  “《物权法》明确的私有财产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它与生命权、自由权一起被并称为公民的三大基本权利。”王利明说,“《物权法》对财产保护贯彻的是一个‘平等保护’原则,各种利益的财产(集体的和个人的)都平等地受到保护,当财产受到损害时赔偿的范围也是一样的,不存在某种财产赔偿得多一点的问题。”

  王利明认为,从目前看,《物权法(草案)》有三个显著的特点:其一,物权法保持了鲜明的中国特色,反映了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历史传统和习惯;其二,《物权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促进各种所有制的发展;其三,《物权法》适应了交易的需要,确认了各种交易规则,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物权法》和《合同法》是支撑市场经济的两个支柱。”王利明教授引用一位外国经济学家的话来形容制定《物权法》的必要性。

  三个焦点

  其一,关于“私有财产”——王利明介绍,“私有财产”包括了公民合法的储蓄、房屋、投资及其收益等等财产,可以这样讲,凡是公民取得的一切合法动产和不动产以及各种相应的财产权利都是公民的私有财产。

  据记者了解,如何证明财产的归属?私有财产权究竟有哪些权利?私有财产权受到侵害时怎么保护?回答这三个问题成了整部《物权法(草案)》的全部内容。

  王利明表示:“《物权法》在很大程度上是落实宪法‘保护合法的私有财产’的规定,并使之具体化;当然它还保护国家和集体的利益。值得说明的是,涉及到生活中基本的问题都会有相应的规定可以依据,但它只是一部保护私有财产的基本法律,不可能太细,具体问题还需配合多部相关法律来共同解决。”

  其二,关于“灰色收入”——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张承耀指出,所谓“灰色收入”,是指那些不能很清楚完整地交代其原始来源及积累过程的私产,简单地讲,它们可以分为存量和增量两部分。私有财产是“存量”,而不是“增量”,保护私有财产是要保护“存量”,对于具有“增量”性质的“外来灰色收入”不受法律的保护。

  中国民营经济研究会副会长张仲表示,“灰色收入”是一个边缘的东西,不存在“合法性”和“合法化”的问题,《物权法》不应该保护这种“私有财产”。张仲介绍,协会内的许多民营企业都对《物权法》的出台表示欢迎。

  其三,关于原罪——“原罪”命题揭示的历史轨迹是,在中国的经济转轨过程中,一些权力因素进入经济领域,使得社会财富通过权力以各种方式转移到少数人手中,从价格双轨制开始,到公司上市、国有土地进入市场,一些人既用金钱收买权力,又通过被收买的权力攫取财富,这两种方式糅合在一起,一批批富豪、巨富乃应运而生。

  王利明介绍,关于“原罪”问题,因为太敏感,《物权法》根本没有涉及到。

  一颗定心丸

  中国法学会的一位专家指出,《物权法》作为规范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民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门法,对明确产权关系,保护权利人的财产权益,维护经济社会秩序有重要作用。“制定《物权法》的另一个重要的功能,就是鼓励人们多创造社会财富,法律实现的是一种利益的期待。”王利明说,营造出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从而推动社会生产力的极大提高。

  中国政法大学民法研究所一位姓刘的教授表示,通过物权制度来巩固劳动者和企业的物质利益,调动起亿万民众创造财富、爱护财富、积累财富的热情,并鼓励人们大胆地投资创业,通过合法的诚实劳动来取得财产,促使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只有形成了“恒产”,才会有“恒心”,这是《物权法》出台的一个重要的作用。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沈春耀说:“产权关系如果不牢固、不清晰、不健全,那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很难健康、良好地发展。”

  “现在即将出台的《物权法》能够保证人们的私有财产,这无疑是一个利好消息,它消除了人们传统的后顾之忧,使人们乐于投资和开展工作,很大程度上调动了人们的生产积极性。”太合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李长山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事实表明,改革开放以来,非公经济从“小荷才露尖尖角”逐渐形成蓬勃发展之势。“有恒产才能有恒心,国家制订法律全面落实保护私有财产权,这让人们吃上了定心丸。”一直以来从事高科技创业的深圳嘉华科技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李泽锋如此表示:“保护私有财产,将增强人们对拥有财富的安全感,有利于充分启动民间投资,充分调动人们创业的积极性,惠及长远。”(陈亮)来源:《中国经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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