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维护合法权益要及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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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31日09:54 中国宁波网-宁波日报 |
本报记者汤碧琴通讯员刘震 怕报复,走人时再理论 记者近日在市劳动仲裁部门采访时,看到5位女青年正在向仲裁员进行咨询。据称,她们都受雇于南京的一家公司,在宁波的几家大商场推销某品牌鞋,已经干了多年,但公司始终未与她们签订劳动合同,也没给做社会保险。近期鞋的生意倒是比以前好了,但工资却反而减了,心理很不平衡,所以她们打算与企业对簿公堂,要求企业补缴几年的社会保险费。仲裁员马上猜中了她们的内心想法:你们是否打算不干了?5位女青年都会心地点点头。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不少职工明明知道自己的权益受侵,企业也严重违反了《劳动法》,但怕申诉后被企业“炒鱿鱼”,只得一再忍让。“现在不跟你论理,等哪天我不干了,再跟你算账。”受到伤害的职工都在暗暗打算。据市劳动仲裁部门介绍,在职时怕报复暂且忍耐,走人时新账老账一起算。这种现象在申请劳动仲裁的当事人中十分普遍。 “算总账”,往往错失良机 张先生3年前受聘于一家民营企业,并委以部门经理职位,与企业口头约定月工资5000元。但老板总以企业处于创业期为由,只付给一半工资。两年后企业效益好了,张先生总算拿到了全额工资,企业也与他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先前的工资仍然未给他补足。张先生气愤地提出辞职,并把企业告到了劳动仲裁庭,要求追回被拖欠的工资。但由于企业在一年前就终止了对其的侵权行为,张先生要追索的前两年被拖欠工资,终因劳动争议的申诉期限已过,最后还是未能追回那6万元的拖欠工资。 尽管“算总账”实属职工的无奈之举,也是可以理解的,但市劳动仲裁部门有关人士认为,“算总账”往往会因年头太长、过了申诉时限、相关证据丢失或取证难等原因而错失劳动仲裁的良机,使自己在“讨说法”时处于不利的地位。 劳动纠纷,提倡及时处理 劳动仲裁部门强调,劳动纠纷与其他类型的官司不同,应提倡及时处理。当事人应当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天内以书面形式申请仲裁。 劳动仲裁部门同时强调,劳动者要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一定要重视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因为,劳动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如果企业要变更劳动合同,也得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即使出现劳动纠纷,也可以理直气壮地要回公道。当然,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也应补签劳动合同。并且,合同终止时间要由双方协商确定,不能由企业说了算。所以有了劳动合同,就不怕企业“穿小鞋”。 有关人士还给职工支招,要使劳动纠纷得到及时解决,不仅仅是劳动仲裁一条路,可以采取多种途径,职工还可以找工会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处。按照有关规定,用人单位要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来源:中国宁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