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暴制恶”为何屡屡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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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1日00:37 红网 |
只因用假币买快餐,一名年轻女孩被店老板等人脱到只剩内衣裤,拉到街上示众殴打,引得百人围观。日前,广州市东山区法院一审作出判决,两施暴者构成侮辱罪,要入狱10个月。(10月31日《信息时报》报道) 在众多的人身侮辱抑或是伤害行为中,类似这样的案例并不在少数。它们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受害人过错在先——这个过错可能是为道德舆论所谴责的行为,也可能本身就是违法犯罪行为。“恶行”败露之后,受害人往往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使用殴打、侮辱等过激暴力手段处理,反使受害人成为违法者,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与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相比,“以暴制恶”有一个明显的区别,就是违法犯罪行为通常是在很隐蔽的情况下进行的,行为实施者会千方百计掩盖自己的行为,而“以暴制恶”却常常是在很公开的场合发生的,行为实施者在实施违法行为的同时,常常更希望得到舆论的支持。而且事实上也如此,这类违法犯罪行为发生时,旁观者通常在情感上是站在行为实施者的一边的,采取的是默认、许可甚至是支持的态度。 感情归感情,法律归法律,感情替代不了法律,法律也不会因为犯罪嫌疑人原是受害者而放弃惩罚,这是对人权的基本要求,也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体现。 是施暴者们都不懂法吗?未必如此。笔者以为,“以暴制恶”现象的屡屡出现,事实暴露了执法环节上的某些欠缺。其一,是在面对“以暴制恶”行为时,执法者在主观上将自己的身份混同于普通群众,最初通常也是采取默认、许可态度,能不处理的就不处理,默认了“民间暴力”自行解决问题的方式,这在客观上助长了“以暴制恶”情节的进一步恶化。其二,法律规定或者是实际执法对一般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远远不足,难以达到公众的期望值。长此以往,公众对一些违法行为的法律处罚失去信心,无奈之下实施“以暴制恶”,一解泄心头之恨。 不管是缘于什么原因,“以暴制恶”显然是与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背道而驰的,情节严重者也自然会受到法律的处罚。但是,在“以暴制恶”现象的主观情感因素之后所折射出的执法欠缺应该引起重视。(稿源:红网)(作者:刘楚汉)(编辑:杨国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