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定应避免监护人的“阴奉阳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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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1日00:37 红网 |
我国首部《流浪儿童救助管理规定》已经拟定,该规定将明确流浪儿童的父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按照新规定,流浪儿童将不会简单地被集中起来管理,而是尽可能使他们回到家庭,或者接受家庭式的教育。(据《京华时报》10月31日报道) 流浪儿问题是一个国际性的社会难题,之所以久治难愈,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在于社会家庭环境的恶化。一个心智未开、是非不分的孩子,如果生活在一个幸福、温馨的家庭环境下,那么,一般情况下,他是不愿脱离家庭,走上吃不饱,穿不暖,住不舒服,为人歧视、凌虐,甚至是被犯罪分子操控的流浪乞讨之路的。因此,可以肯定的是,流浪儿童的问题根源在家庭,通过立法来对父母的监护权予以监察,明确流浪儿童的父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利用法制来治理、解决问题,不失为民政部门行政工作的一个进步,相信对于我国日益突出的流浪儿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会提供一些新的可资总结、借鉴的经验。 问题在于,按照新规定,流浪儿童将不会简单地被集中起来管理,而是尽可能使他们回到家庭,或者接受家庭式的教育。在流浪儿已经出现的前提条件下,家庭还是不是解决问题的最好场所,家庭式教育是不是解决问题的最好方法呢? 套用一句名言来讲,不同的流浪儿背后,都拥有着同样不幸的家庭。他们或是因为父母离异,或是因为家境贫寒,或是因为亲人亡故,总之一句,惟有家庭不健全,他们才被迫走上这条风雨流浪路。在这种情况下的家庭教育,似乎只有“打骂教育”、“活命教育”,落到心术不正的父母家庭里,甚至还可能是“犯罪教育”,另外,可能还有这样的情况,父母本是缺乏沟通的父母,孩子与他们之间已经形成一道难以逾越的鸿沟,短时间内难以取得相互的谅解。而惟有时间,才可以冲淡隔阂,愈合伤疤。在这种家庭环境下,把孩子送回家庭,从孩子的思维观点看来,无异于“才脱虎穴,又入狼窝”。不然,他们当初缘何又要走上流浪乞讨的道路呢?依笔者看来,这实在是“两害相权取其轻”的无奈之举! 目前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例》等法规对流浪儿童问题提出原则性意见,但其中操作性不强是促使《流浪儿童救助管理规定》起草拟定的直接原因。按照原有的规定,对待城市乞讨人员,适应收容遣送条例的,应当坚持收容救助、集中管理、适时遣送的原则,采取区别对待、分类管理、分别处理的方法。被收容遣送的流浪儿童,少许主观上或有反抗情绪,客观而言,他们的父母,对自己的孩子被遣送回家,情理上基本还是持欢迎态度的。若按照《流浪儿童救助管理规定》的新规定:流浪儿童的父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这个责任,从立法的角度看法,理应是属于民事范畴,大体上以经济处罚为主。这样一来,不仅流浪儿主观不情愿,其监护人的态度,亦可能发生大的转变,他们会在公开或非公开的场合表达自己的不愿。迫于法律的威严,在公开场合,监护人会以一种反悔自身管教不严的姿态出现,然而,在家庭这个相对闭合的小环境里,在已受到法律惩戒的客观事实前提下,其对待孩子的态度是真的实现转变还是变本加厉,拿孩子撒气,值得深究!若果真有这样的一种“阴奉阳违”的态度出现在流浪儿的管理上,那么,新法的执行效果,笔者不敢恭维。(稿源:红网)(作者:龙文)(编辑:杨国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