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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儿”问题是否也有行政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1日00:37 红网

  近日,国家民政部工作人员就流浪儿童救助立法问题赴河南进行调研。据参与调研的一位负责人介绍,目前我国只有《未成年人保护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例》等法规对流浪儿童问题提出原则性意见,但还缺乏一部可操作性强的法规来规范流浪儿童的救助工作。这位负责人表示,流浪儿童的根源在家庭,孩子流落街头,就等于父母放弃了监护权。根据已经拟定的我国首部《流浪儿童救助管理规定》,流浪儿童父母将承担法律责任(《京华时报》10月31日)。读完报道,笔者觉得孩子流落街头,父母固然有责任,但在一定条件下,地方政府也应承担相应行政责任。

  因为据我国现有社会状况看,不但东西地区间的经济发展有很大的差距,就是同一地区的社会群体间也同样有着较大的贫富差别。而在此社会条件下,不管以社会发展的眼光,还是以最一般的社会伦理观点看,流浪儿童的问题出现,决不只是一个简单的父母责任问题所能解释的,因为在一般情况下,可以说普天下所有为人父母者,不会在有能力的条件下,甘愿让自已孩子流落街头的。而我们如对此观点能予以肯定的话,那么面对流浪儿童问题的出现,不管对国家民政部还是对地方政府来说,对流浪儿童就首先要站在社会的高度予以认识与把握,也就是说,对流浪儿童问题的解决,有关部门应该在强调父母责任的同时,也要在相应的法规中规定,当父母因贫困不能或不足以承担起相关责任时,也要对地方政府责任加以规定与落实。因为在事实上,社会流浪儿童的出现,并非全是由于父母不履行责任所造成的,而有的确是其父母迫于生存威胁而作出的无奈选择。

  所以在此社会情况下,对负责此项立法工作的民政部门来说,鉴于流浪儿童的社会综合性质,也要用综合的眼光对此社会问题加以综合的分析与观察,首先也要搞清孩子流落街头的“根源”是否真的全在父母身上,是否其中也有地方政府的行政责任,如有,那就要在父母承担有关责任的同时,也要让地方政府承担起相应的行政责任。倘能如此,肯定将更有利于流浪儿童问题的解决。对此,不知有关部门以为如何?(稿源:红网)(作者:周义兴)(编辑:杨国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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