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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职务行为民事责任制度亟待完善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1日01:46 大江网-江西日报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行政、司法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人们法律意识的逐步增强,假冒伪劣商品充斥市场、重大安全事故频发、经营者欺诈客户、保安随意动粗等职务违法现象得到了一定的遏制,但还不尽如人意。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国关于不当职务行为的民事责任制度不够完善。

  所谓不当职务行为,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不恰当地实施的与其本职工作或者单位指派的工作有关的行为。它不同于非职务行为,即行为人实施的与职务无关的行为。不当职务行为既包括行为人超越其所在单位目的事业范围或者超越其本职权限的行为,也包括行为人在目的事业范围内和本职权限内履行职务时的过错行为。

  对于不当职务行为的民事责任如何分配,目前国际上存在着三种学说。行为人负独立民事责任说将不当职务行为视为行为人的个人行为,主张其后果完全由行为人个人独立承担;行为人无民事责任说则主张行为人在执行职务时的行为,不管是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都应视为单位行为,其法律后果均应由单位承担;行为人负连带民事责任说认为,不当职务行为毕竟属于职务行为,所在单位应对此负责,但是行为人就其过失应承担个人责任,因此主张由行为人和单位就不当职务行为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我国现行法律采用的是行为人无民事责任说。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2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给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机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侵权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以及经授权代表法人、其他组织履行其职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职务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这些规定存在不足,可归纳为以下几方面:

  弱化了职业责任感,增加了职业道德风险。从理论上来讲,采用行为人无民事责任说有利于督促用人单位或雇主加强日常管理,强化内部责任,教育员工恪尽职守,依法行事。但由于单位内部责任往往可以不了了之,故其强制力和威慑力远不如单位外部责任。行为人无需担忧对第三人承担个人财产责任,客观上弱化了职业责任感。

  为非法者逃避法律责任提供了“挡箭牌”。有的人会假借单位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谋取个人私利。尽管1997年《刑法》规定了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对于预防部分犯罪行为的发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绝大部分不当职务行为并未达到犯罪的界限,行为人不可能受到刑事制裁。对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往往无伤筋骨,而追究其民事责任又于法无据。因此,现行规定实际上对一些人的职务违法行为束手无策。

  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地保障。在许多人看来,法人或组织的财力或偿债能力总是要大于个人。不当职务行为的法律后果由法人或组织承担似乎并无不妥。但对那些资不

  抵债、甚至是空壳的公司来说,受侵害的第三人往往难以从那里获得全额赔付。因此,规定完全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其成员不当职务行为的对外责任,不利于有效地保障受害人的利益。

  加重了用人单位和雇主的不合理的责任风险负担。根据现行的规定,对法人(包括国家机关)以及其他组织的民事责任采取的是严格责任归责原则或者客观归责原则。即使这些单位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和善良管理义务,也应对其成员的不当职务行为承担全部民事责任,这是不合理的。

  为了强化职业责任感和职业道德,减少不当职务违法行为,切实保护第三人的正当权益,完善不当职务行为的个人民事责任制度已成为当务之急。值得一提的是,针对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的证券欺诈行为严重损害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发起人、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对其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对前款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无过错的,应予免责。”这是对我国沿袭多年的关于不当职务行为民事责任制度的局部改革。笔者认为有必要将这种规定扩及适用于所有不当职务行为,以弥补现行制度的不足。

  (殷洁 大江网-江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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