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河治污需下重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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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1日05:21 安徽在线-安徽日报 |
备受关注的淮河流域水污染治理现场会10月24日在蚌埠结束。会上,国家环保总局受国务院委托,与沿淮四省分别签订了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四省人民政府表示,要对各自辖区治污工作负总责,确保淮河治污目标的实现。这些承诺,字字千金,但要将承诺变成现实,还需要从现在做起,痛下决心,对治理体制和机制下几剂重药。 淮河流域有1.6亿城乡居民,淮河治污成效如何,直接关系到沿淮地区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生产和身体健康,关系到子孙后代的长远福祉,事关重大,轻视不得。 加强淮河治污,当务之急是规范各级领导干部和政府的行为。淮河流域大部分是经济欠发达地区,为了加快发展、脱贫致富,一些地方片面强调GDP增长与招商引资,对污染防治不尽职尽责,监管不力;对治污口头上重视,行动上不落实;出了污染问题,又无人追究领导责任。更有甚者,有的地方政府不但对治污态度消极,还充当起污染企业的保护伞,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 规范各级领导干部和政府的行为,首先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和政府部门从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切实把老百姓的生命健康放在执政目标的首位,彻底摒弃那种“吃子孙饭、断子孙粮”的荒唐做法。要严格执行环境准入制度和淘汰制度,坚决关停那些污染严重、达标无望的企业,切断主要污染源,大力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上级机关应将环保指标列入地方领导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那些片面追求经济增长、追求个人政治资本而不惜破坏环境的干部,决不能提拔重用。要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出现严重污染的地方,必须追究地方政府领导的责任,决不能出了污染事故后不疼不痒,不了了之。 淮河治污的另一个关键是强化环境执法。经过数十年的努力,我国已建立了包括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在内的环境法律体系,但近几年,一些地方擅自出台一些土政策、土规定,干扰和限制环境执法;同时,在环境执法过程中,由于行政处罚额度低,由于缺少强有力的执法手段,又由于环境执法部门隶属于地方政府、独立执法困难重重,以致出现“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怪现象。一些企业无视环保法律法规,超标排污,屡查屡犯,宁愿罚款,也不达标排放。为此,亟需强化环保执法部门的权威,建立独立执法的机制,加大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惩治力度。王学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