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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作时间未必就是连续工龄(职工热线)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1日05:28 人民网-人民日报

  编辑同志:

  我单位一退休人员,1956年3月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1960年3月退伍,转业去西北某工厂。因离家远,不久又回家了。1961年去一个拖拉机站工作,1963年精简回家务农,1965年11月由县民政部门介绍就业,1972年调来我厂,至1987年退休。他认为连续工龄要从1960年算起,但我单位不这样认为。请问他的连续工龄该如何确认。

  青岛 宋方平宋方平同志:

  就你的问题,我们咨询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保中心有关专家。据介绍,参加工作时间和连续工龄的计算,方法不同,依据也不同,在很多情况下,两者不一致。

  原内务部内人工字第13号文规定:“工作人员曾经自动离职后又参加工作的,其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一般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算。”

  原劳动部劳薪字第484号文规定:“经领导批准退职的职工,其退职以前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与再次参加工作后的连续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因此,该职工参加工作时间可确定为1960年转业去西北某工厂之时,而连续工龄则为1965年11月以后工作的时间加上1961年至1963年期间的工龄。此外,复退转军人到地方工作后,军龄计算为连续工龄。

  ———编者

  《人民日报》 (2004年11月01日 第十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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