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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谈经济法与政府行为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1日05:45 安徽在线-安徽日报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依法执政”的要求,从经济运行来看,它涉及到经济法与政府行为的关系问题。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背景下,加强对经济法与政府行为关系的研究是有益的。

  经济法是国家经济意志的法定化,是影响经济运行的“社会本位”之法;政府运用经济法这一“有形之手”干预经济,促进国民经济整体协调发展。应当说,过去我们运用这种手段还不够多、也不充分。一方面,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往往用民法、行政法和经济政策替代了经济法的创制和完善;另一方面在计划经济的条件下,客观上也使经济法处于锁定的状态。随着我国立法指导思想的正确确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运用经济法解决资源优化配置、维护经济公平、保证发展平衡等问题越来越突出,也不断出台了许多具体的经济法规,政府行为也逐步法制化。但也要看到,运用法律规范政府行为问题并没有彻底解决。如有的地方的政府习惯于简单运用行政手段干预经济,而忽视用经济法则调控经济;政府官员不是当“调解员”,而是当“运动员”。正是某种经济利益的驱动和行政干预的存在,直接影响着科学的依法行政。

  由于经济生活的复杂性与多样性,经济法不可能仅限某一单一目标而设立,而是以整体经济利益为中心,调整和规范整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制度体系。首先,法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表现,必然要求政府是依法行政的政府,具有为社会提供“公共物品”的职能,因而法治政府应是权力受控制的“有限政府”。其次,法是规范人们行为,调节社会生产关系,为生产力的发展服务的。法的制定必须符合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促进各类经济主体更好地发展。从经济法的直接目标说,它要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法律体系,以弥补“市场缺漏”,从而运用经济法干预经济,包括通过税收、补贴、监管等来保障公平竞争,弥补市场机制缺陷。从运用法律的方法说,一是要加强对经济立法市场行为的规制,运用经济法规范市场竞争主体行为,防范经济竞争主体在相互逐利中侵害他人和社会整体利益;二是要催发竞争性市场的发育,包括市场的统一性、市场的自由性、市场的公正性,尤其要防止因垄断而造成的低效和不公正;三是要维护经济发展的环境,不能停留在过去“守夜人”的角色,等问题多了才去解决,而应当时刻关注经济、把握市场,发现经济运行问题及时通过法律手段加以调控,特别是对当前一些收入过低的城市“弱势群体”,要通过经济立法,使其不因生活水平下降影响社会稳定。

  应当说,近年来我们在立法和制定规范性文件方面确实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地方的政府官员仅凭主观好恶和部门利益来决定法律运用的取舍和解释,他们在工作中往往制定了许多“潜规则”来干扰和削弱经济法的效力;还有的地方在执法方式上怠于日常监督和管理,往往采取“突击执法”、“运动执法”等手段,这些都影响了政府的形象,也影响着经济的运行。政府干预过多,必然侵犯了市场主体的自主权,扼杀了市场主体的创造性;政府规制过多,也必然使市场主体耗费了大量的精力,阻碍了市场主体选择的灵活性;政府直接介入,必然给权钱交易带来了市场,产生滋生腐败的土壤。要实施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当前特别要加强这些方面工作;一是要扩大民主的参与,建立健全一套人民群众能够参与决策的机制和程序,通过实行听证制度、反馈制度等,使人民群众的建议真正成为决策的依据;二要加强对经济规律、经济现象的研究,及时将经济生活中的突出问题总结、提练出来,形成法规指导和规范经济生活;三是要加强对政府行为的监督,防范少数政府官员打着各色幌子巩固和扩张部门的利益;四是要加强对经济法的学习和研究,在借鉴别国理论和经验的同时,始终注意立足于我国实际,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确保国家对经济生活的监督、调控、管理,努力完善中国特色的经济法体系,不断增强政府法律行为的权威。(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学院)徐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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