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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一经签字不许反悔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1日07:05 大众网-生活日报

  生活日报10月31日报道 记者 田连锋

  11月1日起,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将正式开始生效。以前,在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工作中,经常会遇到当事人一方在签收调解书之前无故反悔,故意拖延诉讼。最高法院这一司法解释生效后,将彻底杜绝这种违背诉讼诚信原则的举动。根据该《规定》,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盖章时即告生效。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在最高法院的《规定》出台后,济南市中级法院也于日前出台了《关于加强民事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对诉讼调解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调解程序等方面进行了细化,同时也让调解方式更加人性化。

  白纸黑字签字就生效

  按照以前的规定,调解协议在双方当事人签字后,还必须待双方签收之后才能生效。实践中,一些当事人常常利用这一点大做文章,在签收调解书之前无故反悔,有意以此拖延诉讼,严重影响了调解效率。

  针对此,新《规定》明确规定,当事人各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调解成法院审判首选方式

  解释规定,在受理案件之后到庭审结束作出裁判之前,除了法律规定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外,人民法院对于有调解可能的民事案件,都应当进行调解。

  同时,《规定》进一步细化了确保调解自愿的规则,明确规定了当事人有决定是否调解的自愿,有决定调解开始时机的自愿,有选择调解方式的自愿,有是否达成调解协议的自愿,有决定调解书生效方式的自愿等。

  居委会也可主持调解

  根据该《规定》,法院依法可以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协助调解工作;在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后,法院也可以委托如技术专家、居委会、行业主管部门等对案件进行调解。

  随意反悔要担责

  为了保证调解协议能够得到当事人自觉地履行,《规定》还设立了调解履行的两种激励机制:一是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时承担额外的民事责任,在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二是当事人可以为履行调解协议设定担保,一旦不履行调解协议的情况产生,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担保人的财产或者担保物,以保证债权的实现。

  济南:调解更趋“人性化”

  在最高法院的《规定》出台后,济南市中级法院也于日前出台了《关于加强民事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对诉讼调解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调解程序等方面进行了细化:一是调解的重心前移,从庭审

  前移到立案之时,并贯穿始终。如果有调解结案的可能,立案后可以暂时先不安排开庭;二是参与调解范围从法官扩大到书记员和人民陪审员;三是调解手段更加“人性化”,调解既可以“面对面”,也可以当事人不见面,“背对背”调解;三是调解地点更加灵活,可以在法庭,也可以到法庭之外的地方,还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互联网等进行;四是调解方式更趋多样化,一起案件可以一部分一部分地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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