阁楼应按“半价”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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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1日07:17 齐鲁晚报 |
昨天本报“问暖热线”接到大量来电,咨询阁楼该如何计算取暖费。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阁楼用暖价格采用减半计算的方式。 家住二环东路明珠园小区的赵先生称,自己住的是阁楼,以前取暖费都是按一半收取,今年物业部门要求按全额交费,自己觉得很不合理。而负责富翔天地小区物业的深圳万厦物业公司在阁楼取暖费的收取上也犯了难,若按全面积收居民有意见,如果按实际采暖面积的一半收取,因房产证上的面积与实际采暖面积不符,物业公司如重新测量则要花费很大精力,目前不知该如何收取。 记者从济南市热电总公司了解到,省城供热部门对阁楼供暖费的收取是一直按照物价部门相关规定执行的,即阁楼采暖费按阁楼面积乘以供暖费单价的50%收取,这里说的阁楼面积是指房产证上注明的阁楼套内建筑面积,而非实际面积。根据相关规定,阁楼层高(室内高度)低于2.2米的部分是不计面积的,也就是说阁楼低于2.2米的部分不应收取暖费,如果有关部门多收的话,居民有权拒交多收部分。 另外,10月30日本报E1版刊登了《阳台仍计入收费面积》的消息后,不少市民来电咨询阳台未封闭的话是否也计入采暖面积。记者从济南市热电总公司了解到,取暖费是按照房产证上注明的套内建筑面积收取的,如果原设计是敞开式阳台,则其面积的一半已计入套内建筑面积,也就是说原设计未封闭阳台的一半面积是计入采暖面积的。 本报记者王晓鹏实习生王仲宇 : 套内建筑面积的计算公式为: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其中如果原设计是封闭式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未封闭的按其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