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公路管理条例》11月1日起施行,执勤警车免交通行费限于本辖区,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最长15年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1日07:52 法制日报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今起施行执勤警车免交通行费限于本辖区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最长15年 本报北京10月31日讯(记者万学忠梁士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11月1日起施行。鉴于社会各方面对目前一些地方免交通行费车辆范围过大、数量过多的问题反映强烈,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免交通行费车辆的具体范围,同时完善了收费公路信息公开、收费公路收费期满撤站等制度。 根据该条例,免交通行费的车辆包括4类:军队和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经过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但联合收割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通行。 条例明确了收费期限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审批的标准是: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年,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最长不得超过20年;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5年,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最长不得超过30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