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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租赁有“法”可依了我省人才租赁试行办法今起实施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1日08:42 安徽在线-安徽商报

  本报讯(记者张春雨)记者从省人事厅获悉,旨在规范人才租赁行为的《安徽省人才租赁试行办法》今起施行。该办法明确规定,人才租赁必须通过人才中介机构进行。

  省人事厅有关人士介绍,人才出租方在征得被租赁人才本人的书面同意后,才能与人才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合同内容包括租赁方式、租赁期限、被租赁人才的工作条件、工作任务、工作要求、岗位责任,以及人才租赁费支付等内容。其中,人才租赁费包括人才出租方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被租赁人才的工资和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费用;中介费用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等。

  人才租赁又称人才派遣,是人才与原单位劳动关系不发生变更,原单位将人才派至人才承租单位工作,人才承租方支付人才租赁费的行为。通俗地讲,就是通过人才中介机构,把合格的人才租给用人单位使用。用人单位将工资支付给人才中介机构,再由人才中介机构将工资支付给个人,并为个人办理相关保障措施。

  据介绍,目前,对于人才租赁的需求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岗位:容易发生短期项目行为的岗位,如年度审计、大批量招聘项目、新建项目、新产品开发等;一些季节性特征明显的岗位,如促销员等;另外还有一些女员工比例较高的岗位,容易出现因产假造成的短期缺岗,如秘书、会计出纳、招聘专员及人事助理等。

  以前,钟点工、保安、销售员、司机等蓝领工种曾经是拉动租赁需求的主力,如今,客户经理、高级管理、广告创意、市场分析、企业认证、商务谈判、外文翻译、法律顾问等正在逐渐成为人才租赁市场主流,人才租赁已经走向多样化、高层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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