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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门《通知》:切实做好预备役军官登记工作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1日09:17 新华网

  本报北京10月31日讯顾伯冲、王慧奇报道:中共中央组织部、公安部、财政部、人事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预备役军官登记工作的通知》,对预备役军官登记中的组织领导、关系接转、储备重点、经费保障、工作纪律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通知》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办理报到手续前,计划分配方式安置的到接收单位所在地、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到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持行政关系介绍信和评定授予预备役军官军衔报告表进行预备役登记;省军区系统在转业干部报到期间,要采取多种形式,集中办理转业干部转服军官预备役登记手续。对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当地人事、公安部门在接洽行政关系、办理落户手续时予以督促。

  《通知》指出,编入预备役部队和预编到现役部队未进行登记的预备役军官,任职前必须到工作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办理服军官预备役登记手续。预备役军官跨县(市、区)以上地区流动,凡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工作调动或档案转移手续的,应督促其同时办理预备役军官关系转移手续;凡由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要督促其同时办理预备役关系转移手续。

  《通知》要求,预备役军官登记储备工作,要突出未来军事斗争中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近三年退出现役的转业干部和城市预备役军官三个重点。要建立健全预备役军官动员征召机制,检验和促进预备役军官登记工作。对拒绝或者逃避登记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预备役军官登记工作中因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失误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给予行政处分。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和部队领导机关对预备役军官登记工作要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相互密切协作,切实把预备役军官登记工作做细做实,不断提高新形势下的国防动员能力。(来源:解放军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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