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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名职工便可申报组建工会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1日09:30 南方都市报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今起施行

  10名职工便可申报组建工会

  本报讯(记者石磊 通讯员周四根)今日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下称《实施办法》)正式施行,它是今年9月24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根据《实施办法》,10名以上职工便可申报组建工会。

  组建工会有两种途径

  目前,广东省存在工会组建率低、企业主不愿意组建工会的问题,《实施办法》规定了从上到下由上级工会指导建立工会,以及从下到上职工自发成立工会两种途径建立工会组织。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可由十名以上会员联名,向上一级工会申报建立工会。这样补充规定,使职工自发组建工会有了具体法律条文的保障。

  未及时建工会的要建工会筹建组织。《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对在开业或者设立之日起六个月内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上级工会可以督促并派员帮助、指导建立工会筹建组织,发展会员,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工会组织。

  工会监督劳动法律法规执行

  《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工会应当依法监督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参与劳动争议处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并规定街道、村建立协商劳动关系的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本区域内劳动关系方面的问题。

  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现象,工会有权交涉,《实施办法》在第十三条中规定对用人单位的八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形,工会有权进行交涉。为了增强可操作性,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当在接到工会交涉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工会;职工可以越级申请劳动争议调解。

  每月15日前须缴工会经费

  工会经费的收缴规定更为明确。为解决工会经费收缴难、工会财产受侵犯等问题,《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当于每月十五日前,按照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本单位工会拨缴工会经费。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的规定确定。所在单位工会或上级工会应当对工会经费的拨缴情况实施审查监督。”对未组建或拒不组建工会的单位,自筹建组织成立之日起,按工会经费数额的规定收取建会筹备金,待工会建立后,再按照规定返还给该工会。

  工会工作人员不守法要受处分

  工会工作人员的责任也比以往加重,根据《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工会工作人员五种违反工会法、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形,将根据情况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对工会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也增强,《实施办法》规定了六种情形,可以认定为是对工会工作人员的打击报复,并由劳动、人事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履行职责被解除劳动合同的,除获得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外,还可得到年收入两倍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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