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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量化“自由裁量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1日10:09 扬子晚报

  执法部门手中的“自由裁量权”在南通由“弹性”变成了“刚性”。为保证自由裁量权的公平、公正、合理行使,南通工商部门正式施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首次对自由裁量权作出明确规定。

  我国现有的条法规制中,原则性、模糊性的规定和细则比较多。特别是在裁量权方面,没有统一的把握尺度和标准,在处罚幅度上更无统一规定,以《不正当竞争法》处罚条例为例,为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如此大的“自由空间”令执法人员在尺度上拿捏不准,引发了随意执法、盲目执法,执“人情法”,甚至执“腐败法”的现象。这不仅损害了执法部门和法规本身的严肃性,引得百姓怨声不断,也给实际工作带来严重危害。

  南通工商局副局长周永告诉记者,为规范自由裁量权,他们进行了长达两年的调查,多次召开被处罚对象、被监督单位听证会,梳理了涉及工商处罚权的法规条款,增加行政处罚透明度,使执法人员在一根根明晰的准线上执法。

  据了解,新办法设定高、中、低三个处罚层次,规定高幅度范围罚款额掌握在法定范围内的70%%以上,中幅度范围掌握在40%%至70%%,低幅度范围掌握在40%%以下,并对违反登记管理规定、公平交易诚信经营规定、商标登记使用规定、广告管理规定等各类违法行为的不同处罚幅度予以了明确。

  新办法首次规定了从重、从轻处罚的不同情形。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多次实施同样的违法行为,经教育处理后仍不改正的;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五严十宽”制度规定的从严的情形等,依法从重处罚。对行政执法“五严十宽”制度规定的从轻的情形,以及《行政处罚法》、《产品质量法》规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实行从轻处罚。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新办法还限定了办案人员的权限。办案人员在未经本级行政机关负责人书面同意后,不得以任何形式告知当事人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人员对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行使建议权。办案人员超出规定降低或者提高处罚幅度的行政处罚,必须在案件审批材料中明示,报请本局局长或分管局长决定。

  有关专家表示,工商执法首开先河,为各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正当行使“自由裁量权”开了个好头。各相关单位应尽快行动起来,对一些过宽、过泛的处罚条款及时加以修订、完善,该废止的坚决废止,最大幅度地细化“裁量”标准,最大限度地控制“自由”定量。本报记者 蔡炜 新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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