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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觉维权护权 村规民约制定需规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1日10:14 人民网

  随着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推进和村民自治活动的开展,村规民约作为新生事物在广大农村应运而生。制订切合当地实际、合法的村规民约是维护农村稳定的一个重要保障。应该说,村规民约为促进依法治村,加强农村两个文明建设发挥了积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是,由于广大村民的自觉维权、护权意识还不强,部分农村基层干部的理论和法制水平还不高等等,制订的村规民约还不同程度地存在这样和那样的问题。主要有:一是村规民约的制定不民主。少数村规民约不是依照法律规定由全体村民会议讨论制定和修改,让群众广泛参与讨论,再进行民主集中,而是由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几个人私下商量制定和修改出台,搞暗箱操作;即使有些村规民约在村民会议上宣读了一下,但也没有经村民会议讨论、表决。二是有些村规民约土规定太多,有的不仅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悖,而且助长了封建旧习和宗族观念。三是重“罚”轻“教”现象严重。有些村规民约实施中,村民委员会大都采取扣押物品的措施,有的甚至发生扣留人的事件,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此类村规民约,其立足点不是体现村民治理,而是治理村民;出发点不是强化民主管理和监督,而是加固少数人集权;着力点不是依法建制,以制治村,而是偏离法制轨道。为此,我们必须牢固树立民主与法制观念观念,在开展依法治村的同时,采取切实措施完善和规范村规民约,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具体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建立行之有效的备案工作机制。要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择优配备人员搞好备案工作,并要保障必要的办公经费。同时,还应加紧对从事这项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思想觉悟和法律知识水平,并制定有关工作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对备案工作实行规范化管理。

  二是积极指导村民会议制定村规民约。对制定村规民约工作给予指导是法律赋予乡级人民政府应尽的义务。乡级政府应从程序和内容两个方面加强监督和引导,确保村规民约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确保村规民约由村民会议制定、修改,不能由少数人说了算。

  三是充分乡镇人大发挥职能作用。首先是监督本级政府是否正确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指导村委会制定完善村规民约。其次是监督政府做好村规民约的备案工作,并做好把关工作,审查村规民约制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真正体现全体村民意愿。再是积极引导乡镇人大代表关注村规民约制定工作,使各村制定的村规民约都符合法律规定,充分体现村民自治精神,真正成为促进依法治村、村民自治,深受广大村民欢迎,大家共同自觉遵守的好公约。(临朐县人大调研室耿怀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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