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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天劫三加油站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1日10:49 广州日报大洋网

  本报吴川讯 (记者 关家玉 通讯员 白丁)在不到40天的时间内,竟连续抢劫了三家加油站!记者昨天从吴川市人民法院获悉,5名电白籍男青年黄某、黎某、蔡某、黄土某、黄进某于1999年和2000年在吴川市连续作案多宗,近日已被吴川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8~1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据当地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1月15日凌晨4时左右,经事先密谋的黄某等8人携带火药枪、刀、铁锤等作案工具,分别驾驶一辆250C黑色本田摩托车前往325国道吴川市覃巴镇某加油站进行抢劫。到达作案现场后,黄土某即用铁锤打开收款室里抽屉的锁,把抽屉里的钱全部抢走,共劫得人民币2500多元。抢劫得逞后,8歹徒逃回郑某家里分赃,每人分得300元。

  2000年1月19日凌晨4时左右,黄某等9人又再次到325国道吴川市大山江镇某加油站进行抢劫,抢得人民币5700多元,之后逃回郑某家分赃,每人分得700元左右。2000年2月19日凌晨4时左右,黄某等人经密谋,分别持火药枪、刀、铁锤等作案工具,分别驾驶3辆摩托车再次窜到325国道吴川覃巴镇某加油站进行抢劫,抢走加油站现金3000多元,后来逃回郑某家分赃,每人分得300多元,余款供吃饭玩乐共同挥霍花光。

  此外,法院同时审理查明,黄某、黎某曾伙同郑某、梁某于1999年10月在吴川市王村港镇抢走严某价值1600元的白金项链一条;黄某、黎某曾伙同梁某于2000年1月在电白县小良镇抢走三个外省民工现金680元。

  法院认为,黄某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分别判处黄某、黎某、蔡某、黄土某、黄进某有期徒刑13年、有期徒刑13年、有期徒刑10年、有期徒刑10年和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宣判后5被告不服,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被湛江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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