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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打击传销有“法”治了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1日11:05 新华网

  11月1日起,全国首部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的法规将在太原正式实施。今天上午,太原市人大常委会就颁布实施《太原市查处传销和变相传销办法》召开新闻发布会。

  传销从1990年进入我国,手段不断变化,形式不断翻新,已从过去的商品传销转变为以传“人头儿”等方式为主的诈骗活动。在全国各地,查处传销和变相传销的工作始终没有停止,但没有一部有针对性的专门法规。此次太原市的立法属于创制性立法,起草过程中吸取了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的意见,参考了国家有关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的文件精神,借鉴了沈阳、郑州等城市的工作经验。

  在今天上午的新闻发布会上,太原市人大常委会及太原市工商局等部门有关人员,就《太原市查处传销和变相传销办法》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什么样的行为属于传销、变相传销?

  答:具体界定理论界还在探讨,这也是制定法规的重点和难点。结合太原市查处的工作实践,列举了5种表现形式作为打击对象,分别为:一是组织者、参加者劝诱、介绍、发展他人通过交纳入门费或者认购商品(含服务)等变相交纳费用的方式取得加入资格,牟取利益的;二是组织者不以销售商品为目的,利用后参加者所交付的全部或者部分费用支付先参加者的报酬维持运作的;三是参加者不以销售商品的业绩获取收益,而是从其发展的人员所交纳的费用中获取收益,且收益数额由参加者加入的先后顺序决定;四是未经批准,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从事无店铺经营活动,参加者之间上线从下线的营销业绩中提取报酬的;五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

  问:如果传销手段和形式再发生变化,不在这5种行为之列,又该怎么认定?

  答:如果遇到和法规不一样的情况,根据传销基本特征判定,介绍加入、形成网络和复式计酬。看它加入的条件是不是要交纳入门费或认购一定的商品,看它的利润是不是主要来源于拉“人头儿”的收入等。

  问:对传销者个人、组织等从事传销活动,将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答:传销离不开培训,为从源头上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举办培训活动的处以3000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而为传销和变相传销提供活动经营场所、商品、资金、仓储、运输、网络、广告等条件和服务的,也要受到1000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对于传销组织者,规定了处以1万元至20万元罚款,同时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对参加者处3000元以下罚款。(首席记者赵晋燕)(网络编辑:李新苗)(来源:山西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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