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施行 四类车辆免交通行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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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1日11:24 中国新闻网 |
中新网11月1日电法制日报消息,《收费公路管理条例》11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了免交通行费车辆的具体范围,同时完善了收费公路信息公开、收费公路收费期满撤站等制度。 根据该条例,免交通行费的车辆包括4类:军队和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经过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但联合收割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通行。 条例明确了收费期限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审批的标准是: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年,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最长不得超过20年;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5年,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最长不得超过30年。(万学忠梁士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