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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规定强制投保 北京生育保险草案引发热议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1日14:29 新华网

  酝酿已久的《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草案)》浮出水面,目前该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在北京市政府法制办的网站上向市民征求意见。根据该规定(草案),北京市企业所有女职工,不论是否具有北京户口,都将依法获得生育保险金,享受到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等相关待遇。如果晚育,产假还可增加30天。

  此前,在今年9月,上海市对生育保险办法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办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的比例从原来的0.8%下降到0.5%,并在用人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比例从22.5%调整到22%的同时,另外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既减轻了用人单位的缴费负担,又使生育保险统筹基金缴费显性化,避免了用人单位因没有另行缴纳生育保险费而误认为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矛盾。同时,该办法还提高了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并明确规定晚育生育妇女的生育生活津贴从原来的半个月调整到1个月。有关人士称,新的办法将有助于提高该市生育妇女的保险水平。

  生育保险再度成为人们关心的话题。

  生育风险呼唤生育保险

  何为生育保险?生育保险是国家针对女性生育行为、生育特点,通过国家强制手段征集生育基金,为怀孕和分娩的职业妇女及时提供经济帮助,保障参保母子的基本生活和健康,确保社会人口再生产和妇女、儿童权益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我国生育保险要求享受对象必须是合法婚姻者,即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按婚姻法规定办理了合法手续,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等。无论女职工将来的妊娠后果如何,均可以按照规定得到补偿。也就是说无论胎儿存活与否,产妇均享受有关待遇,并包括流产、引产以及胎儿和产妇发生意外等情况。

  据悉,《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于2001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截止到2004年6月底,全市已有450万从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10万名生育妇女领取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人均待遇标准为7200元。

  虽然从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生育保险被纳入政府五大险种之一。但是,长期以来,由于没有制定具体的生育保险实施政策,女职工因怀孕分娩减少收入或失去就业岗位的现象时有发生,女职工生育保险几乎成了一个空壳。据一些省市调查,竟在七八成企业女职工享受不到生育保险。

  与此同时,女性的生育风险越来越大。

  一些企业在招聘员工时,往往要求女职工“几年内不得怀孕生育”。据调查,在女性就业机会紧张、就业压力大的情况下,当个人事业发展与生育孩子产生矛盾时,61.8%的人选择事业,不到40%的人选择孩子。越高学历的群体,越倾向于选择事业。结果,职位越做越高,生孩子越来越难,要么不生,要么超龄,私家医院高龄产妇爆棚几乎是必然的事。

  一些产科医生也反映,近年来,各医院产科接收的高龄产妇越来越多。四川省人民医院的一名产科医生说,该院每月至少有一百名孕妇前来预约分娩。其中,35岁以上的高龄产妇占了一半。而过去,产妇多数是24岁至29岁的最佳生育年龄前来预约。医生分析,“丁克一族”反悔也是导致高龄产妇增加的原因之一。

  妇产科专家表示,与适龄生育相比,高龄产妇要承担更多的风险:分娩时间越迟,越容易生下畸形儿。产妇24岁至29岁时生育,先天愚型胎儿的发生率是0.11%。而到了36岁至40岁生育,愚型胎儿发生率则上升到0.56%。另外,高龄产妇分娩时易难产大出血,还可能导致身体出现各种妇科疾病。

  在这种状况下,生育风险大不大自然不成为其难以选择的问题。生育保险迫切地走进人们的视野。

  虽然很多地方早在其妇女发展规划中就提出要制定相关的生育保险政策,但大多还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定。因此,《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草案)》的出台,引起了社会的关注,被认为是落实妇女发展规划目标的具体行动,必将进一步保护妇女的就业与特殊权益。

  生育保险规定引起关注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草案)》除明确规定企业为女职工投生育保险是法定责任外,还规定了缴费费率、参保基数、生育保险待遇等内容。

  根据该规定(草案),生育保险基金由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基金的利息、滞纳金和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等四部分组成。生育保险基金要确保支付职工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待遇。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品费以及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北京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职工个人不必负担。

  按照规定,职工的保险费由企业以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之和为缴费基数,以0.8%的比例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招用的非北京户口职工符合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北京户口女职工同等待遇。在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以及外地户口的女职工,同样可以享受到所在企业为其提供的生育保险待遇。

  该草案还规定,女职工享受产假期间,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年生育保险月缴费工资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期限计算。享受生育津贴后,企业不再支付女职工同期产假期间的工资。对此,社会保障和社会保险学专家、首都经贸大学劳经学院教授庹国柱分析说,这样的计算方法有“偏低之嫌”。

  首先,按照每月有30天计算,“月缴费工资基数除以30”的方法看似合理,但实际上职工每月的工作日平均只有22天。“除以30”的计算方法减少了生育津贴,有待商榷。其次,以职工的月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基数,会给企业制造少报工资、少交生育保险金的机会———现在很多企、事业单位职工的收入由基本工资、奖金和各种津贴与补助构成,而津贴与补助经常以报销的形式支付,不计入基本工资,这无形中就降低了职工的基本工资水平,从而减少了企业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也减少了生育津贴。

  此外,《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草案)》规定生育保险的适用范围是: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即男女职工均可参保。对此,劳动部门向记者解释说,强制所有符合规定的企业为男、女职工都上保险,目的就是让全社会共同分担生育保险费———男职工为女职工分担、男职工多的单位为女职工多的单位分担。但是,参保男职工只有自己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可以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不能把配偶的孕、产费用也拿到自己单位报销。

  对此,庹国柱提出一点疑问:如果生育女性处于失业状态,或她的单位无力为她投保,而她的丈夫虽然参加了生育保险,却不能把妻子的孕、产费用拿到自己单位报销,那么他们的权益就得不到保障。

  庹国柱介绍说,在生育保险制度实行之前,我国各省市普遍实行的生育福利政策通常规定:如果生育女性没有工作,或由于各种原因不能享受生育福利,她的丈夫就可以把生育过程中的医药费拿到自己所在单位报销或部分报销。“现在‘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是对从前生育福利政策的一种倒退。生育保险制度应该考虑让男性参保人享受到更多待遇”。

  强制投保引发连锁反应

  由于生育保险带有福利色彩,政府通过强制手段征集生育基金,企业不缴、欠缴、少缴生育保险费者,将“被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国家和政府有关规定处理”。因而,业内人士认为,强制投保生育险会引发连锁反应。

  “强制企业缴纳生育保险金,会给企业增加一笔不小的负担,政府做好事不应该由企业埋单。”在详细了解了北京市生育保险的规定之后,一家企业的徐姓老总表示。

  这位老总表示,对于小企业来说,最大的负担是税,现在各类企业要缴纳的税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教育附加税、城市建设附加税、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契税。此外,资源型企业要缴资源税,进口型企业还有关税,还有一些行业需要缴消费税,如烟最低是25%,酒最低15%,化妆品是30%,汽车最低是3%。除此之外,“三险一金”对于成本支出非常敏感的小企业来说更是一笔不菲的开支。“从保障女职工的权益来说,要求企业缴纳生育保险金是一件好事,可如果你是公司的老板,你不觉得企业的负担又重了一些吗?”

  徐先生认为,目前绝大部分的收费,大小企业一视同仁。一个拥有10万元的富人征走2万元的税不会给他生活带来太大影响,而一个只有10元钱的穷人征走2元钱的税,可能就会挨饿。所有收费大小企业都是按相同比例收取,对于大、小企业来说,所承受的压力是不同的。“在收取各种费用时,不搞一刀切,采取一些针对性政策,也许会给小企业的发展带来更大的空间,让他们有足够的营养长大。”

  与此同时,不少市民尤其是女性表示出这样的担忧:强制企业缴纳生育保险金是否会导致企业拒用女性职工,从而使女性就业压力骤增?

  “女性就业状况本来就不理想,强制企业缴纳生育保险金极有可能使企业在用工方面的性别倾向性更明显,女性就业就多了一道门槛。”四川省社科院一位专家表示,“现在不上‘三险一金’的企业还大有人在呢,在国内一些小企业里出现了用工20人,但实际只给八九个人缴纳‘三险一金’的状况。现在很多小企业在缴税方面采取一些所谓的‘合理避税’手段,在和员工协商工资的时候,提出两种方案供员工选择:成为正式员工,缴纳‘三险一金’,但基本工资低;不做正式员工,不给缴纳‘三险一金’,工资给的高。实际上,很多职工选择了后者。说不定生育保险也会步这样的后尘。”

  有关专家也表示,对于医疗、失业、养老乃至生育保险这样的福利,是应该由企业来承担还是由政府来承担,或者各自承担多少都是值得商榷的问题。“实力强的企业自然会有实惠保险,不需更多;而实力弱的企业连基本保险也不上,怎能承担更多?中国的企业从来就不是一个单纯的经济角色,它有着双重身份,既是一个经济组织,同时也是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在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被看成了政府部门底下的一个分支机构,一个下级机关,这种价值观念现在还没有根本扭转,所以从理论上讲,这是企业负担重的一个制度原因。”

  律师界还出现了这样的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生育保险金”属于社会保险项目之一。而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养老、医疗、失业已经由国家强制企业为职工办理,而北京市强制要求“企业为女职工投保生育保险”,目的是保障职工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但是法律法规的实施,必须平衡各方的利益。在保障女工利益的同时,也要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企业不堪重负倒闭了,女工反而会失业,政府应该“放水养鱼”。(何勇海)(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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