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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国债票面利率和提前兑取利率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2日05:19 人民网-人民日报

  本报北京11月1日讯 记者李丽辉报道:财政部今天发布公告,人民银行10月29日上调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后,2004年凭证式(六期)国债的票面利率及提前兑取分档利率也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如下:

  2004年10月29日(含当日)后购买的本期国债,其持有到期票面利率3年期上调至3.37%,5年期上调至3.81%。2004年10月29日(不含当日)前购买的本期国债,其持有到期票面利率仍按原规定执行,即3年期2.65%,5年期3.00%。

  2004年10月29日(含当日)后购买的本期国债,其提前兑取分档年利率按以下规定执行:3年期和5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有时间不满半年不计息,满半年不满2年按0.72%计息;满2年不满3年按2.25%计息;5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有时间满3年不满4年按3.33%计息,满4年不满5年按3.51%计息。2004年10月29日(不含当日)前购买的本期国债,其提前兑取分档年利率仍按原规定执行。

  《人民日报》 (2004年11月02日 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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