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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外企签合同有讲究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2日06:30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南京日报报道】(记者 沙文蓉)去外企工作是很多人的梦想,因为进外企意味着高薪。但别以为去外企工作就是和外企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部门提醒,签订合同时,要注意雇主是否是国内的外事服务机构。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外企招聘中国雇员,须通过国家特许的外事服务机构办理。就是说,法定雇主只能是国内的外事服务机构,雇员只能先跟这些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再由他们“派”到外企去工作。如果中国公民绕过外事服务机构,直接与外企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纠纷,中国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理由很简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只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而外企不在此列。求职者如果对这个法律不了解,草草和外企签订了劳动合同,一旦发生劳动争议,那就只能“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劳动部门同时提醒,发生劳动争议后,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者工资关系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应在收到劳动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日。超过仲裁时效的,当事人将丧失胜诉权。换言之,除非对方愿意承担责任,否则,当事人的权利将无法实现。

  (编辑 思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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