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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绍兴:巨额假发票案 查处为何搁浅?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2日06:54 人民网

  来信

  2001年10月,浙江绍兴市原五洲公司领导为了取得一级资质证书,通过购买假发票、利用电脑扫描等多种手段伪造了数额巨大的发票,然后将这些假发票拿到评估公司去评估,又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会计师事务所违规操作出具了验资报告,致使五洲公司骗过工商部门,将注册资本虚报为6002万元,使企业如愿以偿地升为一级资质。后来,市工商局对公司进行了处罚,公司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后,市政府却撤销了工商局的处罚。从此以后,此案就没有了下文,至今该公司以及涉案人员还逍遥法外。浙江省绍兴市李根生

  记者调查

  造了99张假发票,涉及金额7000余万元。绍兴市工商局对原五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查处结果,证实了读者来信反映的问题。此事在当地引起了不小的反响,工商部门对该公司进行了处罚,但随后处罚又被绍兴市政府复议撤销。现在,假发票案该由哪个部门来查处?该如何处罚?竟没有一个说法。

  弄虚作假:二级企业升为一级

  五洲公司的前身是绍兴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资质为二级,2001年12月更名为五洲公司,在更名过程中资质被批准为一级,2003年12月,这家公司再度更名为浙江精工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便于阅读以下统称五洲公司———编者注)。资质提升一级,就意味着市场竞争力增强一截,就可以在市场上占到更多的份额。

  国家规定,建筑工程承包一级企业的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以上。而五洲公司没有能证明其具有符合要求资产的发票。据绍兴市工商局调查,2001年10月,公司领导开始伪造发票。他们把已经用过的有单位公章的真发票通过电脑制作,把真发票上的物品名称、金额和发票编号抹掉,单位公章留下,再随意换成其它发票编号,形成以假乱真的空白发票,然后随心所欲地在这些空白假发票上填写建筑机械设备、材料的名称和金额;还有一部分发票是从“黑市”买来的假发票,有的发票上的售货单位完全是胡乱编造的。这些假发票一共99张,金额为71241986.30元,公司将其作为股东的实物出资。

  用这些假发票,五洲公司顺利地通过了绍兴大统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评估。绍兴兴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假发票上7000余万元的实物出资进行“验资”,最后“确认”股东的实物出资为5554万元,超过了一级企业注册资本5000万元这个底线。于是,实物出资5554万元,加上货币出资448万元,五洲公司上报的注册资本为6002万元。

  根据评估报告和验资结果,市工商局先后核准了五洲公司的注册资本和一级资质。

  查处造假:市政府撤销工商局处罚

  去年7月18日,五洲公司员工向绍兴市工商局举报该公司涉嫌发票造假。工商局马上立案,专门派了2位工作人员去杭州、上海、长沙等地调查,发现作为实物出资的5554万元发票全部是假的。今年3月12日,市工商局作出处罚决定,认定五洲公司伪造发票属于虚报注册资本行为,决定按假发票金额的8%对其罚款444.32万元。3月16日,市工商局对兴业会计师事务所罚款4万元,并没收其1万元的违法所得。

  五洲公司不服,于3月20日向绍兴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在承认开具假发票的同时,认为这完全符合建筑企业的特殊性。因为股东提供的实物都是塔吊、施工电梯、钢管脚手架、井架、拌和机等物,它们有的是从他处转让而来,有的是抵工程款而来,有的因购置时间太长而丢失了发票,实物确实存在,虚假发票的提供并不能推断出虚假实物的提供,工商局只能按照关于办理公司登记时提交虚假证明文件的规定,作出1万—10万元的行政处罚。市建筑业管理局和五洲公司的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反复强调这种“建筑企业的特殊性”,该负责人还说:“会计师事务所要我们提供发票是误导,我们上了他们的当。”

  6月27日,绍兴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认为市工商局依据开具假发票而认定五洲公司虚报注册资本,进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证据不够充分”,“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因而撤销市工商局的处罚决定。

  查处搁浅:造假案会不会不了了之?

  市工商局对市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感到很不理解。一位姓潘的负责人态度坚定地对记者说:“我们自始至终都坚持自己的观点,认为我们的处罚是合法的,为什么我们对兴业会计师事务所处罚后,他们没有提出行政复议呢?”

  浙江省工商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局一位姓陆的同志告诉记者:“此案涉及金额大,市工商局专门向省局作过汇报,省局也专门开会研究过,我们认为市局在处理程序和实体审查上都是合法的。”

  在这种情况下,绍兴市工商局没有对五洲公司作出新的处罚决定。

  而五洲公司的员工也曾多次向浙江省、绍兴市党政有关部门举报,但在绍兴市工商局的处罚被撤销后,再没有哪个部门来查处此案。员工不禁担心:难道如此巨额发票造假案,就这样不了了之了吗?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史际春说,就五洲公司开虚假发票进行注册这一行为,工商部门可以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处罚,税务、财政部门可以依据《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进行处罚。他说,伪造发票不处罚的话,市场经济就没有诚信可言。

  本报记者 程少华

  《人民日报》 (2004年11月02日 第十五版)-《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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