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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低保条例昨实施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2日07:27 南京报业网

  【南京日报报道】(记者 肖姗)昨日,新的《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正式实施。凡持有我市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按照条例规定,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由户主或其委托人向居委会、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申请者本人身份证明、户籍证明、收入证明等有关材料;委托他人申请的,应当同时提交户主的委托书。有劳动能力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供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机构出具的就业登记证、培训和推荐就业记录材料。

  记者了解到,申请者的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和抚养费。但有十个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包括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和保健金;由单位统一扣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和个人领取的一次性补偿金中用于社会保险的部分;老年人按照政策规定所享受的高龄补贴;因病生活困难得到的人民政府补助和社会捐赠中用于治病支出的部分等。

  (编辑 晨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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