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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音乐作品著作权 深圳130歌舞厅为卡拉OK付费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2日08:38 新华网

  昨天下午,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深圳市罗湖区歌舞娱乐行业协会签署《保护音乐作品著作权合作协议》,深圳市罗湖区歌舞娱乐行业协会代表130余家歌舞娱乐行业经营者,承诺尊重和保护音乐作品著作权,依法支付音乐作品使用费,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则以优惠条件为该协会的会员提供使用权。

  根据昨天的协议,罗湖区歌舞娱乐行业协会会员单位获得授权许可,将有偿使用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管理的超过1000万首国内音乐和超过40个国家和地区的音乐作品。据悉,这是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首次在深圳与行业协会达成合作意向,共同维护音乐作品知识产权。此前深圳已有数家酒店、商场、主题公园、演唱会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达成协议,获得授权许可。

  根据2000年9月批准的《音乐作品表演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标准》,凡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场所,播放未经音乐作品著作权人授权的音乐作品,都应当向音乐著作权人或其授权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支付音乐作品使用费。

  根据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制定的收费标准,不同的企业、不同的经营场所收费标准有所不同。据介绍,收费最高的是夜总会、歌舞厅(含卡拉OK歌厅)、迪斯科舞厅,营业面积不足10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每天收费0.15元,超过10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每天收费0.12元。(记者李少华)(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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