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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普惠制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2日09:24 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胡小兵

  普惠制的全称是普遍优惠制,它是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商品(主要是工业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的一种关税优惠制度。

  1968年3月,在印度新德里召开的第二届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上通过了建立普惠制的决议,确定了普惠制的原则、目标、实施期限,并成立了优惠问题特别委员会对普惠制的实施进行协商,从此开始建立普惠制。普惠制是促进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经济贸易合作的有效手段,其目的是增加发展中国家的外汇收入,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加速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

  普惠制的主要特点是普遍性、非歧视性、非互惠性。普遍性即指所有发达国家对所有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优惠待遇;非歧视性即指发展中国家都应不受歧视、无例外地享受普惠制待遇;非互惠性即非对等性,是指发达国家应单方面对发展中国家提供关税优惠,而不要求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给予同等待遇。

  根据建立普惠制的有关文件或决议,所有发达国家都应成为给惠国。但享受普惠制的产品,要遵循一个重要而严格的规则,即原产地规则,其目的在于确保普惠制的待遇只给予由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生产、收获和制造的产品。

  由于没有统一的普惠制方案,各给惠国都是根据自己的立法程序分别制定给予发展中国家的关税优惠方案。方案制定国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大多数发达国家出于保护本国经济的目的,均在各自的普惠制方案中制定了程度各异的保护措施,主要包括“例外条款”、“预定限额”及“毕业条款”。

  普惠制从1971年实施以来,受惠国或地区已达190多个。由于普惠制出口逐年增加,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不平等的经济贸易关系,对增加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加强南北经贸合作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目前普惠制项下的出口产品关税平均比最惠国税率低约三分之一。它是世界上关税最低、最有吸引力的一种关税制度。最惠国待遇也是国际经贸关系中常用的一项制度,又称“无歧视待遇”。欧盟前身欧共体于1971年率先实施第一个普惠制方案。美国的普惠制于1975年底制定,1976年开始实行。需要指出的是,普惠制不是一个永久性的国际贸易制度,联合国规定它的有效期为十年,到期后再做延期决定。中国自1979年底开始享受普惠制待遇,目前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的有欧盟以及日本、加拿大、瑞士、挪威、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等国。美国至今尚未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

  《人民日报海外版》 (2004年11月02日 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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