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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协提醒八大发票陷阱及对策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2日11:05 广州日报大洋网

  本报讯(记者刘志华)广州市天河区某大型书店曾对消费者表示:“有了会员卡之后,购书就可以享受9折优惠”。但等到消费者付款并索要发票时,却被告知:“如果要发票,优惠就不能够享受。而要享受优惠的话,就不能要发票,两者不可以兼得。”

  昨日,市民刘先生在这家书店购买了价值136元的书。在付款时,刘拿出了会员卡并向收银员提出了开具正式发票的要求。但让刘没想到的是,收银员竟然对他说:“如果要开正式发票的话,就不能享受会员卡的9折优惠。”对于商家的这一行为,广州市消协明确表示:优惠是商家促销的手段,也是商家的权利,但商家在利用这一权利的同时,是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的。也就是说,商家优惠的权利并不能剥夺消费者索要发票的权利。

  广州市消协还告诉记者,此举不仅仅只发生在书店,其他行业也都存在,目的就是有意逃税,消费者应该坚决索要发票,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广州市消协还提醒消费者,不要贪图小便宜而吃大亏,应在每次消费后索要税务发票。因为出现问题、发生纠纷时,发票是重要的索赔支持证据。

  广州市消协提醒市民,类似上述案例的发票陷阱归纳起来共有八种,并针对每一种发票陷阱提供给市民相应的对策。

  陷阱一:发票上不填品名而以一些字母或代码代替。

  目的:一旦出现问题,消费者无法举证。

  对策:消费者一定要确认发票上所填写的品名是否与自己所购物品的名称相符。

  陷阱二:借口没发票,要求一周后再取。目的:避开“7日内退货”的规定。

  对策:消费者应要求商家当天开具发票或让商家写明购买日期和未能拿到发票的原因以及换取发票的时间,并在该字据上加盖商家公章,同时还要签上售出者的名字。

  陷阱三:发票上不注明换货日期。

  目的:混乱“三包”日期的计算,从而逃避“三包”期限内的责任。

  对策:如果您购买商品后出现问题,商家更换了您所要的商品时,您一定要让商家在以前的购货发票上注明更换商品的新日期,而所换新商品的“三包”期一定要从更换日期算起。

  陷阱四:以经营者之间所用的购销合同代替发票。这类问题主要发生在家具商场。

  目的:一旦经营者撤柜,商场则称是消费者与某人的私下交易,与商场无关。

  对策:您购物时一定要确认清楚开具发票的究竟是商家本人还是商场,出现问题以后知道应该找谁。

  陷阱五:借口已向消费者提供了优惠,因此如再提供发票则要消费者承担税金。目的:商家是在有意逃税。对策:消费者应坚持索要发票。

  陷阱六:故意填错日期。

  目的:逃避某些法规条例中所规定的有日期限定的经营者承担的义务。

  对策:一定要确认所填日期是否正确。

  陷阱七:不盖公章或与店名不符。

  目的:在商品有问题时成为逃避责任借口。对策:索要发票时要核对,问明原因。

  陷阱八:在发票上加盖“降价或打折商品,售出一律不退”等字样。

  目的:混淆一般商品与处理商品的界限。

  对策:消费者应该向商家确认清楚,问清究竟是打折品还是处理品。(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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