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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三角洲城市经济协调会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2日13:16 人民网-华东新闻

  为推动和加强长江三角洲地区经济联合与协作,促进长江三角洲地区经济可持续发展,1992年,由上海、无锡、宁波、舟山、苏州、扬州、杭州、绍兴、南京、南通、常州、湖州、嘉兴、镇江14个市经协委(办)发起、组织,成立长江三角洲14城市协作办(委)主任联席会,至1996年共召开五次会议。

  1997年,上述14个城市的市政府和新成立的泰州市共15个城市通过平等协商,自愿组成新的经济协调组织———长江三角洲城市经济协调会。协调会设常务主席方和执行主席方。常务主席方由上海市担任,执行主席方由除上海市外的其他成员市轮流担任。协调会每两年举行一次正式会议。协调会在常务主席方设联络处作为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各成员市的协作办(委)作为协调会具体的联络、办事部门。

  2003年8月,在长江三角洲城市经济协调会第四次会议上,浙江台州市被接纳为正式会员。目前,长江三角洲城市经济协调会成员为16个城市。

  《华东新闻》 (2004年11月02日 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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