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性人叫“小姐”是否算嫖娼(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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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2日14:08 信息时报 | ||
未发生性关系,不算 一方认为,公安部对“卖淫嫖娼行为”的解释规定:“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对行为人应当依法处理。”“发生不正当的性关系”应当是构成卖淫嫖娼行为的行为构成要件,而林叔生并没有和卖淫女之间发生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的性关系”,所以他的行为尚未构成嫖娼。 叫“小姐”交了钱,算 而另一方则认为,卖淫嫖娼行为指的是一个过程。这一过程中,卖淫女与嫖客之间的相互勾引、讲价、支付,直至最终发生各种形式的性关系,都是卖淫嫖娼行为的组成部分,只要发生其中一个行为,都应按卖淫嫖娼查处。至于是否发生性行为,仅是警方处罚时考虑的情节。 林叔生找了“小姐”,又交了钱,就构成了嫖娼。不过,由于其尚未与“小姐”发生性关系,所以可以视情节对其进行从轻处罚。公安部法制司1991年在《对“嫖客已付给暗娼财物但尚未发生性关系应如何处理的请示”的答复》中,就提出了卖淫嫖娼未遂的概念,并明确答复对未遂者可以比照既遂者从轻或减轻处罚。 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薛济民认为,我国《刑法》对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作了专门规定。而《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行政法规中却未见有类似规定,但是卖淫嫖娼行为却存在既遂、未遂、中止的问题,由于行政法规没有细化区分,因此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处罚时,存在“无法可依”难题。(来源:信息时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