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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房地局负责人谈物业合同签订 两年期限必备三大前提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2日14:28 新民晚报

  本报讯(记者姚丽萍)伴随《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实施,市政府有关部门也依法出台《关于实施上海市物业管理规定若干意见》。对这个实施意见,社会上流传着一种说法是:物业合同不得超过2年。读者十分关注这一说法是否属实,市房地资源管理局副局长马云安就此作出专门解答。

  马云安说,在实施意见当中,2年期限并不是针对所有的物业管理合同,而应有特定前提。具体情况是,在分期开发的商品房小区里,如果已经成立的业主大会对开发商聘请的物业企业不满意,那么,业主大会可依法重新选聘物业公司。但由于小区还处于继续开发当中,新的业主可能对物业公司也有自己的考虑,应当依法为后来业主留下“权利空间”。所以,这个特殊阶段签订的物业合同最多不超过2年。这就是说,2年期限必须具备3大前提:分期开发、已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大会重新选聘物管企业。而在一个成熟小区,签订多长时间的物业合同完全由业主大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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