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案时间长达一年半 17岁少女涉嫌贪污巨额公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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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2日14:28 人民网 |
王琳 据10月25日《检察日报》报道,年仅17岁的河南省唐河县医院医保中心收银员朱某涉嫌贪污案近日在唐河县法院开庭审理。近6万元的涉案犯罪数额似乎并不足以引起公众关注,令人震惊的是该案已成为河南南阳首例未成年人职务犯罪案。 该案倒是为那些乐于将腐败与年龄画上某种符号的评论家们提了一个醒:是权力,而不是年龄,导致了腐败。权力并不是位居高位者的专利,只要是身处要害部门的工作人员得近水楼台之便也有着更多的腐败机会,因此,诸如会计、出纳等岗位总是各单位监管的重点。作为收银员的朱某作案时间长达一年半,收款不入账也并非是多么“高、新、尖”的犯罪手法,然而医院竟然不闻不察,财务管理上的漏洞、监督机制的欠缺是可想而知的。当我们今天慨叹一位17岁少年的堕落,作为案发单位的这家医院也难辞其咎吧!当院方将已然跌入欲望深渊的朱某推向司法机关,负有监管失职之责的管理层又该情何以堪 触犯刑律的朱某自应接受法律的制裁,只是此案给我们的启示远不仅于此。据新闻透露,早在2001年,朱某中专毕业被分配到唐河县医院医保中心任收银员,这时她只有14岁。按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对童工的定义,朱某完全符合。《规定》第2条也明确,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对照《规定》,我们可以轻易找出隐藏于这起“未成年人贪污案”之后的众多责任人,而写下这份名单,却是如此的沉重。 也许朱某的父母正因此而懊悔——将只有14岁的孩子送去工作,哪怕其初衷再出于善意,也掩盖不了违法的事实。《规定》第3条就写着,“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 也许当地政府或基层组织会觉得事不关己。然而《规定》却写有“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有无批评教育暂无可知,不过一个14岁的孩子就能参加工作,乡里邻居羡慕的肯定不少——对相当一部分家庭而言,让家中的女孩考中专既可回避高昂的教育费用,又可尽早参加工作为家里作“贡献”,难道还不算孩子的好出路吗?越是贫困的地区,这样的观念就越深入人心。 用人单位的责任更是不能回避。《规定》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可唐河县医院不仅录用年仅14岁的童工,更将这位14岁的童工安插在收银的重要岗位。依《规定》第6条的罚则,“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若从2001年7月朱某中专毕业时起算,假设到2003年7月朱某年满16周岁,那么唐河县医院非法招用童工朱某将达24个月之久,罚款金额应为12万元。 这笔巨额罚款,罚还是不罚?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恐怕不能回避,因为这是你的法定职责。用人单位被罚款,责任人员被处分,好歹还是个行政处罚,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是玩忽职守,就可能构成刑事犯罪——这可不是危言耸听,《规定》第12条就是依据:“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禁止使用童工的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使用童工的情况,不予制止、纠正、查处的”,“依法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也明确了公安、工商、教育、卫生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非法招用童工的监督检查之责。此外,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也应主动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如果说在过去的三年里,朱某的童工身份也许因种种原因不为上述部门或组织所知,基于媒体对“未成年贪污犯”的曝光,唐河县医院非法招用童工的事实已然浮出水面,这些部门也该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有所作为了吧。 在一个以“依法治国”为基本方略和以“建设法治国家”为目标的国度里,对法律的遵循应该是最自然不过的事情。以此看来,唐河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时跟进此案并依法处理,根本用不着笔者的层层追问。朱某涉嫌犯罪已在法庭接受了审判,在期待一个公正的判决之余,于南阳首例未成年人职务犯罪之外的这宗“童工案”的进展更应为我们所关注和期待。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