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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下旬同安翔安电价微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3日03:02 东南早报

  早报讯近日,福建省物价局下发了《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疏导厦门市同安区、翔安区电价矛盾规范电价管理的批复》文件,根据文件精神,从2004年10月20日抄见电量起,同安、翔安区实行新的销售电价。

  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将保持原来的电价不变;对商业、非工业、普通工业、大工业用电电价,根据各电压等级对电价进行适当调整,并统一规范电压等级差价为0.015元/千瓦时,执行两部制电价,基本电价按最大需量为24元/千瓦/月,按变压器容量为16元/千伏安/月。种植业生产用电按非工业、普通工业价格每千瓦时降低0.1元执行。(丽雅荣誉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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