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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不按时领判决书 上诉不成责自负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3日04:41 新华网

  新华网河南频道11月3日电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可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处理。然而,河南省太康县的王长林却因拒绝按时领取判决书,想以此拖延履行时间,结果不仅白白丧失上诉机会,近日还被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并承担了500元的迟延履行金。

  2004年9月18日,太康县人民法院依照简易程序对王长林离婚案当庭宣判,并告知双方当事人3天内到法院领取判决书。王长林认为该判决偏袒女方,就拒绝按照法院指定的日期领取判决书,认为不去领判决书,判决书就不能生效。一个月后,王长林收到了该院的执行通知书,并被要求支付迟延履行金。然而王长林还自认为判决没有生效,因为自己还没有领判决书。以致后来造成了本文开头的局面。

  太康县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8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已经告知当事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期间和地点的,当事人在指定的期间内领取裁判文书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未领取的,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从人民法院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在此案中,王长林认为自己不领判决书,判决就不会生效的认识,实际上是一种错误认识。(完)(河南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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