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接受经济普查的单位处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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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3日05:59 成都日报 |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记者尹婷婷) 昨日,记者从省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获悉,省政府已于近日向全省发出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公告,凡是在我省范围内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均属本次普查对象,任何普查对象不得妨碍或拒绝接受经济普查登记。公告还向社会公布了举报电话,举报者有奖励。 公告指出,依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36条规定,企业事业组织存在拒绝或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提供虚假或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违法行为,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个体经营户存在前述违法行为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举报电话为(028)873335328660434287368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