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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规范程序保障合法权益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3日06:05 青岛新闻网

  本报讯记者从昨日举行的青岛市地税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会议上了解到,根据省残联等4部门制定的地税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市残联、市地税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制定了《青岛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各级残疾人工作部门收取改为地税部门代收,从而进一步规范了保障金的收取、入库和使用等程序,保障了广大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副市长宁经谋及我市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会议,对地税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进行了部署。

  根据《青岛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应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凡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每少安置1名残疾人,按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额征收保障金。中央、省及外地驻青机关、事业单位和市及区、市属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到财政部门指定地点缴纳;企业单位到区、市地税分局征收厅指定地点缴纳。

  据悉,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我市自1994年开始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每年征收保障金大约2000万元,用于残疾人就业的教育、培训、扶助和奖励残疾人创业等。有关人员介绍说,根据外地经验,实行了地税代收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将会有较大幅度的增加。(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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