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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协议”咋要我签亡夫名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3日07:13 华商晨报

  晨报讯 (记者 周纯)“我丈夫去世4年了,为什么还要签上死人名?”杨女士的心里始终想不通。

  这事发生在铁西区的一份拆迁补偿协议上。

  去世四年仍是“房主”

  原来杨女士一家三口人,一直住在沈阳市铁西区建设东路92号楼。这里房屋的产权单位是沈阳搪瓷厂,她的丈夫是这套住房的房屋承租代表人。

  2000年,她的丈夫侯先生因车祸去世后,房屋的承租代表人一直也没有改变,始终写着侯凤奎,死者也就一直当着这家的“房主”。

  2003年,由于重新规划,这里也成了拆迁对象。但是在与铁西区城市房屋拆迁办公室(以下简称拆迁办)签署《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杨女士和婆家对如何分配补偿费用产生了分歧,协议的签署也因此耽搁了下来。

  此后,她多次找到拆迁办,拆迁办表示,家庭内部的分歧不能参与,要是想签《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要签她丈夫的名字,至于补偿费的分配要由公证部门公证决定。

  如今,房屋被拆除的杨女士只能带着女儿暂时住在了娘家。她对记者说:“我一直想不通,丈夫不在人世了,拆迁办为什么还要我签死者名字?”

  协议必须要签死者名

  “由于杨女士和婆家人对补偿费的分配有分歧,所以协议一直没签。现在杨女士执意要签协议也可以,但是必须要在协议上由她签上其丈夫名字。”铁西区城市房屋拆迁办公室副主任张曙光说,“这是按照2000年下发的《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补充规定》中第十九条规定的:在房屋拆迁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房屋所有权人或承租代表人。”

  张副主任说,拆迁办是按这一条来要求杨女士的,她签了死者姓名后,可以带着协议到公证处去公证,以此来决定这些补偿费该如何分配。如果杨女士要签她自己的名字,这是违反规定,拆迁办没有权力让她这么做。

  法律:死者没授权没效力

  辽宁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崔阳认为,公民死亡后,社会活动能力随之消失,杨女士的丈夫没有委托其使用自己的名字,使用其姓名签署的协议也没有法律效力。

  崔律师此外认为,就算是杨女士在协议上签了她自己的名字,也不代表这些补偿费就归她个人所有,她没有权力剥夺其他人应该享有的权利,其他人也是可以依法得到应该所得的那部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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