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告学校要求续聘 相关人事争议没有适用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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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3日07:57 新华网 |
昨天上午,在崇文区法院,30岁的数学老师郭建伟与其工作单位北京市崇文门中学对簿公堂。在与学校签订的人事聘用合同期满后,他以双方存在事实聘用关系为由,要求学校继续聘用他,但遭到学校拒绝。 但就是这样一个小案子却让审理此案的法官倍感头疼。因为我国在事业单位与员工出现人事争议后,在立法上还没有一项专门的法律来适用。据悉,这是本市法院受理的首例教师与事业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纠纷案。 案例教师告学校要求续聘 法庭上,郭建伟说,2002年9月他受聘于北京崇文门中学,任高一(3)、(4)两班的数学教师。 去年9月开学后,他被停止了教学工作,而被安排到校图书室工作,待遇也由二级职员降到三级职员,同时学校与他签订了自2003年7月至2004年7月的人事聘用合同。今年6月30日,学校向他发出一份意向书,称拟与他解除合同,是否同意,并将意见以书面形式交给学校。当时他就在意向书上签字表示“反对”。 今年9月8日开学后,学校突然发通知,让他立即离开学校。但随后他发现校方还是将八、九月份的工资按时打进他的卡里。 “这都说明在今年7月合同期满后,我与学校还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所以我起诉要求学校继续和我签订聘用合同,恢复我的教师岗位及相应级别待遇,并补偿由此造成的待遇损失。”郭建伟说。 在法庭上,崇文门中学代理人表示,郭建伟不符合聘用教职工的条件,学校便终止了与其的聘用合同。他们在合同期满后发给郭建伟的两个月工资,是为了照顾他的家庭困难情况而给的补助。所以双方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审理,由于郭建伟拒绝调解,法院宣布择日宣判。 难题法院曾不受理人事争议案 从表面上看,这只是一起普通的劳动者与雇用者之间的纠纷。因为郭建伟所状告的学校属于国家事业单位,郭建伟属于国家事业编制人员。但目前我国在事业单位与个人出现人事争议后,在立法上还没有一项专门的法律来适用。因此,令审理此案的法官头疼。 北京宝鼎律师事务所的郝清远律师说,目前只有人事部在1997年出台的《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北京市则在2003年5月出台了《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但它们只能算是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对人事争议实体如何处理并没有涉及。而法院审理案件不但要审理程序还要审理实体,也就是审查双方争议的事实真相来决定胜负。 这样,法院即使想受理也无法可依,所以遇到这样的案子,法院一般都会“以不属于法院民事受理范围”驳回原告的起诉。 司法解释难解实际案例 随着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被聘用的人与事业单位出现的人事争议也越来越多,虽然可以申请人事仲裁,但很多人对仲裁结果不满,认为仲裁委员会在法律地位上的权威性不大,所以要求到法院打官司,用法来解决。 由此,2003年,最高法院出台了一项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审理事业单位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福利待遇)所发生的争议适用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劳动法》原来只解决“劳动争议”,调整的群体只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内与单位形成劳动聘用关系的内勤人员等。 “但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与劳动法调整的范围并不完全相同。”郝清远说,事业单位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工资、福利待遇一般都是比照着国家公务员来制定的,但这些人又不是公务员,而国家对公务员的人事争议又有自己的规定。当事业单位与员工出现人事争议后,不知道该完全按照劳动法处理,还是按照有关公务员规定处理。 现实法院判案“摸着石头过河” 很多人认为,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如果长期游离在司法审查范围之外,容易激化矛盾。现在法院在受理上松开了口,进行司法介入监督,在处理争议的公正性、权威性上提高了一步。但是严格来说,有关人事争议在立法上存在的程序法、实体法的空白,又让法院审判案件时遇到难题。用一位法官的话来说,就是“摸着石头过河”,“接一个案子向上级汇报一个案子”。 名词解释 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记者郭志霞) (来源:北京娱乐信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