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公交车应备零钱供兑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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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3日07:58 扬子晚报 |
本报讯省人大昨天公布了修改后的《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据介绍,新条例明确规定,公共汽车应当提供报站提示服务,实行无人售票的应当在起始站提供零钱兑换服务;出租汽车应当使用计价器,并选择合理的线路运送旅客,不得拒载或者故意绕道。出租车违反规定的,将被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新条例还规定,无故在途中更换车辆或者将旅客移送他人运送的将被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而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徐建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