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幽灵票疑云致“选举无效”诉讼何时审结仍未定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3日09:27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11月3日电台湾地区领导人选举因被质疑选举不公,国亲阵营分别向台“高院”提出了“当选无效”与“选举无效”的诉讼。但据了解,除“当选无效”诉讼确定4日下午宣判外,“选举无效”诉讼案何时能审结,目前未定。

  据台湾媒体报道,“选举无效”诉讼2日就连宋提出的“幽灵票”疑云,对于部分投开票所开票统计结果,与法院验票结果出现差距者,传唤多个投开票所的主任管理员出庭说明

  其中,多名主任管理员都表示,由于“大选”与“公投”选举人名册封面相当类似,一不注意就会搞错名册;有些投开票所半途发现后,直接交换名册继续发放选票,但也有些投开票所发现后,经工作人员讨论决定“错就错到底”,至于法院勘验笔录与开票时的统计有出入,应该是名册错置所致。

  部分出庭作证的选务人员强调,“大选”选务会出状况,和“公投”票并办有关。他们强调,“320”投票日当天,由于投票率高,加上“大选”和“公投”并办,造成选务人员工作负荷重,投票过程中,即使已发现“大选”选举人名册和“公投”选举人名册相互错置使用,在排队等候投票选民众多下,“不敢当场更换错用名册”,浮现“公投绑大选”产生的选务瑕疵。新闻资料:什么是“选举无效”与“当选无效”?

  选举无效

  按照台湾地区“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以下简称“选罢法”)第102条规定,所谓“选举无效”之诉是指:“选举机关办理选举违法,足以影响选举结果,检察官、候选人得自当选人名单或投票结果公告日起15日内,以该选举罢免机关为被告,向管辖法院提选举无效之诉”。“选罢法”第103条规定,“选举无效之诉,经法院判决无效确定者,其选举无效,并定期重行选举”。

  当选无效

  所谓“选罢法”第104条规定,“当选者若有当选票数不实,候选人、有投票权人或选务人员,以强暴、胁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竞选、自由行使投票权或执行职务者,足认有影响选举结果之虞时,候选人得以当选人为被告,自公告当选日起30日内,向管辖法院提起当选无效之诉。前述的选举或当选无效,专属‘中央政府’所在地的高等法院管辖”。“选罢法”还规定,“当选无效之诉经判决无效确定者,原当选人之当选无效;如已就职,应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解除职务。选举无效或当选无效之判决,不影响原当选人就职后职务上之行为”。“中选会”在当选无效确定后,将重新审定当选人名单,审定结果,若有应当选而未公告的情形,将重新公告当选人,并撤销原当选人公告。值得注意的是,重新公告的当选人,出任期限是到原当选人任期届满日止,亦即4年任期,是原任与新任当选人一起算,若法院判决确定时限愈久(一审最长6个月,因此全案二审确定,最长可达1年),则新当选人的任期将愈短。

  至于查封票箱,则是一种证据保存的行为,提出者必须向票箱所在地的地方法院提出申请。过去也曾出现过查封票箱的事,但都是一地区的选举(如“立委”选举所在县市)要求查封,因此只涉及当地法院,这次泛蓝阵营提出查封全台各地票箱的要求,在台湾还是头一次。(资料来源:台湾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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