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建立群众逐级上访制 造成不良后果者将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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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3日09:34 新华网 |
成都市委、市政府办公厅近日出台建立并实行群众逐级上访处理制度的通知。通知规定,乡(镇)、街道、上访人所在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上访问题发生地的职能部门,是群众逐级上访的初访受理单位。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等原则。初访受理单位实行群众上访首问首办责任制,对群众上访无条件受理。上访人对信访受理单位处理意见不服的,须持《信访问题处理意见书》向其上一级主管单位反映。如无该意见书越级上访的,上一级主管单位只作咨询,不作处理。 通知指出,初访受理单位必须实事求是地处理上访问题,处理结束后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向上访人回复处理结论。上访人对处理结论不服的,初访受理单位至少协调处理3次以上,方可出具《信访问题处理意见书》。上访人对初访受理单位处理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信访问题处理意见书》后10日内,向初访受理单位的上一级主管单位申请二次处理或信访听证。办理单位要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上访人和原办理单位回复二次处理结论。上访人对二次处理结论仍然不服的,可在收到《信访问题处理意见书》后10日内,向市信访部门申请复查复议或信访听证。 通知要求,重大、特殊上访事项的受理。由信访部门直接牵头办理或立案移交有关部门办理。涉及多个部门或跨区域的上访事项,由上级党委政府或信访部门指定牵头单位,并对案件的处理实行会签制。市信访部门要按群众逐级上访处理制度的有关要求,加强对基层信访部门和工作人员的培训。对不按规定和程序处理群众上访问题造成越级上访甚至产生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付建利)(来源:成都商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