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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休能代替加班工资吗?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3日10:07 东方网-劳动报

  [案例]2003年9月29日,张某所在公司因加工的一批货物出现了3000多件的不合格产品而影响了生产,为赶时间完成订单,公司要求所有员工连日加班,每天加班3小时以上,甚至在“十一”节日期间也未休息。事后张某等加班职工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该公司劳资部经理只同意给加班职工安排补休,不同意支付加班工资。张某等加班职工为此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按照工资的150%支付9月29日、9月30日两天的加班工资以及按照工资的300%支付国庆节期间的加班工资,维护自己的权益。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调查取证,查明公司延长员工工作时间以及法定休假日安排员工加班后的情况属实,于是裁决支持了张某等加班职工的全部请求。

  [劳动法苑主任、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主任陆敬波律师评析]本案又是一起有关加班而引起的争议,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公司是否有权以安排补休为由拒发加班工资?

  在本案中,公司以在事后安排了补休为借口拒绝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以及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的做法是不正确的。

  《劳动法》对安排劳动者加班后的工资报酬问题规定了三种情形:(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平日);(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上述三种情形中,法律规定,第二种情形(即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其待遇有两种选择,一是安排补休,二是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工资。而第一种和第三种情形,在与劳动者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企业只能支付法律规定的加班工资报酬,不能以安排补休而不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

  因为标准工作时间以外让劳动者平日、休息日、法定休假日进行加班,虽然都是占用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但三种情形下组织劳动者劳动是不完全一样的,特别是法定休假日对劳动者来说,其休息有着比往常和休息日更为重要的意义,也影响劳动者的精神文体生活和其他社会活动,这是用补休的办法无法弥补的,因此应当给予更高的工资报酬。可见,用人单位在遇到上述情况,安排劳动者工作时,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办事。(来源: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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