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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烈士的标准谈起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3日10:58 人民网

  分类阅读论 坛IT产业体 育环 保文 化科 教社 会两岸关系法 治外 交军 事农 村经 济时政网友文集声明“网友之声”旨在为大家提供一个各抒己见的场所。本栏目所有文章均不代表人民网观点。从烈士的标准谈起[热心爱人110]于2004-10-28 15:05:59上贴

  衡阳被烧死的副区长要评烈士一事,引起广大了网友的热评。但是,让我遗憾的是,很多网友都激情有余,理性不足。一个人该不该被评为烈士,关键看他的死是否维护了公共的利益、社会的利益、国家的利益,而不在于使他牺牲的人或事的性质。从这个标准出发,我们可以认定副区长是符合烈士的标准的。但是从网上的调查来看,反对的却是大多数,这个结果实在让我震惊!

  对照网友的如此反映,作为公务员的我们看来要有所改变了。今后碰到有人违法,最好的办法就是事不关已,高高挂起,睁一眼、闭一眼。反正有钱拿,何必冒生命危险去依法行政,去干吃力不讨好的事情呢?如果人们每个公务员都是这样的想法,不知我们的广大网友又有何感想呢?

  从我多年工作的实践来看,在我们公务员之中,特别是领导班子中存在着两种人:一种人是好事抢着干,脏活躲得快,贪污受贿的也是他们;另一种人就如这位副区长,碰到问题敢于负责,有难事抢着干。我不知道各位网友喜欢哪一类型的公务员。但是,从这次评烈士的事件来看,还是前一种人吃香。所以,也难怪社会上有如此多的腐败现象出现。

  那么,究竟是什么地方出问题了呢?我认为是整个社会对干部的评价标准没有跟上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没有与时俱进,出了偏差。常说人民满意是评价干部的客观标准,但是,怎样才算做到人民满意却没有什么具体的标准。随着经济的发展,贫富差距的逐步拉大,“人民”出现了阶层的分化。每个阶层都以维护自己的利益为中心,对干部的评价当然也有了不同。维护自己利益的就是好干部,对自己不利的就是坏干部,仅此而已。于是,就有了“孙志刚事件”。我曾经仔细对照了国务院收容条例和广东实施该条例的办法内容,发现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收容孙志刚完全是违法行政行为,而按照广东省的规定,收容孙志刚变成了依法行政行为(当然对孙的侵犯行为是违法的)。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现象,我认为广东省的规定完全是为了维护当地人利益的结果,因为大量外来人口的涌入给当地带来了严重的治安问题。“孙志刚事件”以一部“恶法”的灭亡画上了句号,但是,导致这一事件产生的原因并未消灭,各阶层之间的利益搏弈还将继续。

  正是由于各阶层的利益搏弈,已经使我们一些守法、尽职的公务员处于无所适从的尴尬境地。只能保佑在职期间千万别出什么死伤性事件,否则,轻则撤职查办,重则牢狱之灾,甚至和副区长一样身背骂名丢掉性命。长此以往,又有几个公务员敢坚持守法尽职呢?

  所以,制订一个客观具体的公务员评价标准显得十分重要。国家公务员最基本的职责是为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由于我国的社会主义政权性质,才使公务员的为统治阶级服务的职责变成了为人民服务。因此,公务员为人民服务的方向不是由公务员个人决定的,而是由国家的政权性质决定。从此可看出,人民满意不是评价公务员个人工作的标准,而是评价整个国家政权运作好坏的标准。同样道理,人民满意是评价执政党执政好坏的标准,用来评价干部个人的工作是不适当的。

  那么,用什么来作为公务员(干部)工作好坏的标准呢?我认为用依法办事、照章办事来评价公务员才是适当的。因为法律和制度是一个国家政权得以顺利运作的基础,而公务员也只能在国家法制规定的范围内行事,只有公务员依法办事,国家才能顺利实现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职能。也只有依法办事,国家通过法律确定的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才能顺利实现。特别是在各阶层利益搏弈激烈的今天,每个公务员面对的情况是不同的,每个人的能力也是有差异的,哪些对人民有利,哪些对人民不利,并不总是可以清楚的区分的,公务员所能做的只能是依法办事。而现今社会上出现的各种腐败现象都是公务员(干部)不依法办事的结果。所以,对这位副区长应该予以肯定,予以褒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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