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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容许现代版“包身工”上演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3日11:31 人民网

  朱延青

  11月2日新商报刊登了《吃饭计时百名工人跑步奔食堂》一稿,披露甘井子区某木材厂要求员工吃饭加午休不得超过30分钟,超过一分钟扣罚10元工资。车间与食堂距离将近半公里,为避免吃饭迟到,经常有近百名工人沿着马路跑步奔食堂。读罢此文,笔者不由自主地联想到两部文艺作品,一是卓别林主演的电影《摩登时代》,一是夏衍的《包身工》。两个作品描写的是劳动者为了生存而疲于奔命、窘态毕露的辛酸故事,深刻揭示了在旧社会劳动人民被压榨、被剥削主题。令人不可思议的是两部作品中某些细节竟然在现代社会生活中出现,难道时光就这样倒流了?

  开工厂办企业,目的就在于要追求利润的最大化,换言之,就是要赚钱、赚大钱。但是,赚钱有一个至关重要的前提,那就是在法律法规框架下,自觉遵守执行宪法和法律规定,也可以表述为“依法赚钱”。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如果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这个规定的,应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显然甘井子区某木材厂的把工人逼得为吃饭沿马路狂奔的行为已经是违宪和违法行为。他们之所以这样妄为,正是抓住了目前劳动者在就业市场上处在弱势地位上,为了工作、糊口而不敢抗争的心理,正如采访中女工的回答“虽然每月只剩几百元,总比没有强”。现在如果我们和这家工厂的老板去谈“不要昧着良心赚钱”、“做人要厚道”,恐怕效果不大,同时寄希望于工人们抗争也不现实,而且对于处在弱势地位的人们,我们也不该抱怨其不争。我们能想到和做到的就是劳动执法部门要闻风而动,用法律武器制止违法行为,还工人们一个公道。

  严格执行《劳动法》等法律是企业的义务,更是执法部门的责任。执法部门要把这种责任落实到具体事件的处理上,对企业遵守执行《劳动法》的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这种检查不能只听业主的一面之词,还要多听职工的意见,真正把国家用来保护劳动合法权益的法律用好,用到为职工维权上来,不能容忍在法治社会中存在《摩登时代》和《包身工》这样的悲剧。

  大连视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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