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克斯质疑手机牌照由“审批”变“核准”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3日13:46 人民网 |
王义伟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受诉状之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之内决定是否立案。但是,自从10月12日递交诉状,奥克斯至今都没有得到法院是否立案的消息 民营企业宁波奥克斯公司状告信息产业部(以下称信产部)是10月份国内最引人注目的重大新闻之一。该案的起因是,根据今年7月1日生效的《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务院颁布的相关文件,信产部已经不再拥有针对手机的生产许可,但是,当奥克斯带着自己生产的手机向信产部提出进网许可申请时,却因没有生产许可而被拒之门外。无奈之下,奥克斯选择诉讼,将信产部诉至北京市一中院。这场诉讼一经媒体披露,立即在行业内外引起轩然大波,而相关法律专家均认为,如果该案开审,信产部必输无疑。 根据规定,在接受诉状之后,人民法院应当在7个工作日之内决定是否立案。但是,自从10月12日递交诉状,至今已经过了20天,奥克斯迟迟没有得到法院是否立案的消息。 就在这期间,作为被告的信产部又传出了新的消息。10月15日,有媒体 报道信产部发言人表示,国务院正在研究制定手机生产牌照由审批转为核准的方案,一旦实施这个方案,信产部将不会再因手机牌照的发放而引起民企不满。 针对信产部的表态,有评论认为这是一个进步。 就此问题,本报记者独家采访了本案原告奥克斯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北京中兆律师所律师李江和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莘。 两位代理人表示,信产部所谓的审批改为核准,不但不是进步,还是一大退步。 李江表示,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批是许可,核准同样也属于许可。说审批改为核准,无异于说许可改为许可。换句话说,就是手机牌照仍然要搞行政许可。2004年6月发布的国务院第412号令所规定的许可管理项目中,已经明确排除了手机,稍后发布的非许可审批项目中也没有包括手机。在国务院已明令手机不搞许可的背景下,有人又提出以核准形式来实施许可管理,不是倒退是什么? 刘莘向记者介绍说,2002年8月 23日,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杨景宇就行政许可法向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作立法说明。在这次汇报中,杨景宇将行政许可分为五类,分别为: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因此,核准毫无疑问是行政许可的一种。 两位代理人认为,奥克斯案件最值得思考的是,在现代市场经济下,如何界定公共权力的界限以及如何保证公民权利的救济。这实际上是行政法治进程中最具有实际价值的问题。一般来说,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投资者决定项目取舍,但由于有市场失灵的问题,就需要有必要的公共管制;而公共管制也同样存在着失灵的问题,比如权力寻租的问题。你说市场自由,他说公共利益,这是一个矛盾,那么,界限在哪里呢?行政许可法给出了一个原则,就是凡是通过市场自由竞争、通过行业自律能够实现并达到市场自律的,就无需公共权力的进入。奥克斯所争取的手机牌照,既不涉及国计民生,也无关紧缺资源,实在看不出管制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在哪里。奥克斯提起行政诉讼,就是由司法机关裁断公共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的争议,实际上是选择了现代社会最文明的争议解决办法,当然也是权利救济、权力监督的制度性安排。毕竟在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中,司法被奉为社会的良心、正义的守护者。不过,这种制度性安排的价值同样也是以其正常运转和良性操作为基础的。 针对法院迟迟不立案的问题,李江表示,个案最能检验法律制度的有效性和可行性。奥克斯案件的确引起了一定程度的关注,前一段时间是信产部受理不受理奥克斯的申请,现在又多了一个法院受理与否的问题。其实,行政许可法和行政诉讼法就行政机关受理许可申请、司法机关受理诉讼案件的具体问题,已经规定得十分清楚了。现在,面对一个民营企业依法向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主张自己的权利如此艰难的局面,作为律师,只能这样说:法条,决不等于法治。 另,在北京一中院7个工作日内不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后,原告奥克斯公司可以直接向北京市高院起诉。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奥克斯公司已经有这样的计划,至于是否实施,尚未决定。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