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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指使斗殴将人打成植物人 受害家属索赔29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3日14:09 新华网

  身为民警知法犯法,指使他人殴打前来报警的当事人,事后虽然这名民警受到了法律的严惩,但被打成植物的人受害者家属却认为民警的上级单位昆明市官渡公安分局也应承担责任,故提出了290万的天价索赔。此案一审宣判后,受害者家属不服上诉到昆明市中级法院,昨天,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派出所门口的群殴事件

  现年28岁的杨颖龙原系昆明市官渡区公安分局某派出所民警。2002年9月27日上午,所内接到窦建林、李正兵与环卫站驾驶员李林坤所驾机动车发生挂擦的报警。纠纷双方来到派出所后,由杨颖龙主持调查处理。在这个过程中,李正兵等人不时地大吵大闹。此时,正好镇雄县来昆的农民高发东给杨颖龙打来了电话,杨随即向对方发出了一个“指示”。

  据后来司法机关查明,“指示”内容就是让高发东找人来教训一下李正兵等人。于是,高立即又打电话给平时认识的详云县农民秦政明,叫他找人。秦则又迅速邀约了申时灿等人(这几人均在逃),通知这些人搭乘另一镇雄县农民朱启胜等人的车,赶到下马村“严阵以待”。当天14时许,窦建林、李正兵与车祸纠纷另一方调解无果,正欲离开派出所。此时,在派出所外守候的朱启胜突然接到杨颖龙电话,指示“动手”,于是,秦政明、申时灿等人见窦、李二人步出派出所大门时,就一拥而上,对二人展开拳打脚踢,并用木棍进行攻击。之后,打人者匆匆逃离现场。

  民警一审被判10年

  案发当晚和次日,朱启胜、杨颖龙、高发东分别被抓获,而秦政明则是在逃走半年后,于2003年6月24日,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的。

  在面对检察机关,故意伤害罪的指控时,被列为第一被告的在官渡区公安分局某派出所民警杨颖龙坚称自己没有指使别人对他人实施伤害行为。但面对检察机关出示的大量被告供述和证人证言,杨颖龙的犯罪事实昭然若揭。

  经过审理,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四被告仅因一点争吵和琐事就使用暴力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其行为均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而在这个共同犯罪过程中,身为民警的杨颖龙确实起到了组织、策划及指挥的作用,应该对全案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刑事责任。而另三人在犯罪中均处于从属地位,系从犯。

  据此,昆明中院作出一审宣判:判处杨颖龙有期徒刑10年;判处朱启胜、秦政明、高发东有期徒刑各6年、4年、3年。

  伤者家属提出巨额索赔

  斗殴事件发生后,经过抢救,李正兵伤势较轻,构成轻微伤,而窦建林伤势则极为严重,至今仍然处于“植物生存状态”即所谓的“植物人”。

  “丈夫在病床上一躺就是两年多,除还有一口气外,几乎所有的生理功能都丧失了,需要人24小时全方位的照料”。窦建林的妻子李艳说,不管罪犯得到了怎样的严惩,对于已经成为“植物人”的窦建林极其家人所遭受到的巨大伤害来说,都是于事无补。

  案发后,官渡公安分局共垫付了近10万元医疗费。但这个数字也还远远不够支付窦建林的治疗所需。于是,窦建林的妻子李艳以丈夫代理人的身份,率未成年的儿子、窦的母亲及自己的父母一道,对官渡公安分局提出了总共达290余万的索赔,其中272万元都是窦建林的残疾赔偿金,及已经发生和今后一辈子所需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在一审败诉后,他们立即提出了上诉。

  “官渡分局不应赔”

  在昨日的二审中,李艳的代理人赵耀律师指出:民警杨颖龙在执行公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是导致窦建林成“植物人”的原因。如果杨不是民警,他也就根本没有这一系列特权。所以,杨当时所在的官渡公安分局应该为此承担行政违法的责任,并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审理中,双方的观点针锋相对。官渡公安分局出庭的两名代理人称:杨颖龙出警处理窦建林那起车祸纠纷确实是公务行为,但他因争吵邀约他人来实施殴打的行为,却纯粹是为了发泄私愤而已。对于他的这种犯罪行为,法院已经作出了10年有期徒刑的判决,判决文书中也并没有说这和他的职务有关,关于这部分事实已经非常明确。

  该局代理人强调说,“对于这个悲剧,我们表示深切同情,故才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先垫付了10万元的医药费。但我局原民警杨颖龙的犯罪行为只是个人行为,不能因为他有着民警这一特殊身份,就把这看作是公安机关的行政违法行为。按照这样的逻辑,是不是那些贪官犯罪后,都要一并追究其所在机关的法律责任呢?显然不可能。”

  由于案情复杂,昆明中院审理后宣布择期进行终审宣判。(完)(雷晴)(来源:昆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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