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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霸王条款” 人保车险500元以下免赔条款仍有争议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3日15:33 人民网

  在人保11月1日公布的车险条款中,引入500元绝对免赔额度条款,引起了全国消费者的强烈反应。根据这一条款,消费者出险金额低于500元的,将得不到赔偿;而超过500元的,也只能得到500元以上部分的赔偿。这一条款公布后,立即遭到质疑。不少车主认为,人保此举是“变相涨价”,认为新车损险是“霸王条款”。为此,记者采访了中国消费者协会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人员。

  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与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吕金波11月2日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1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将500元绝对免赔额度加入车损险,尚未发展为霸王条款。但基于人保在车险市场上所占的较大分额,这一条款很有可能受到即将出台的《反垄断法》的制约。

  “虽然对于霸王条款并没有一个精确的定义,但是它至少应该满足两个条件,其一是单方面制订的不平等格式条款,其二是一方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与消费者签订含有不平等格式条款的合同。”吕金波说,在全国范围内将500元绝对免赔额度加入车损险,只是人保一家保险公司的市场行为,消费者完全可以选择不设绝对免赔额度的保险公司投保。这虽然是单方面制订的格式条款,但并未发展成霸王条款。“如果保险公司对于车险‘不涨价就赔本’的说法确实属实,那么他们完全可以制订这样的条款,这是种市场行为。”他表示,另一方面,如果人保与其他保险公司共同制订这样的条款,或者多家提供车险险种的保险公司蜂拥而上,利用行业联盟的绝对强势地位侵犯消费者权益,那么也不排除发展为霸王条款的可能性。

  虽然人保的500元车险免赔条款暂时摆脱了霸王条款的嫌疑,但是吕金波指出,鉴于人保在我国车险市场上所占有的较大市场份额,如果几家占主要份额的保险公司跟随出台相似的车险条款,那么将很有可能受到即将出台的《反垄断法》的制约。商务部反垄断调查办公室主任尚明表示,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送审稿)》中,借鉴了各国反垄断法所具备的主要内容,如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经营者集中等。

  对于500元免赔额,人保财险有关负责人这样解释:新版车险是把大额出险和500元以下的小额出险划分成了两种独立的情况,每种险的费率是按照各自不同的出险率、风险率、赔偿率等指标计算出来的,它和旧版车险中的“全额赔付”是两个概念,因此新版车险的保额也不能简单地和旧版相比较。

  人保财险执行副总裁贾海茂说:“采用绝对免赔额这个办法。可以说是一个新的产品的推出。不同的产品,它后面是不同的费率计算方法。费率是根据损失率来计算的,如果我们条款采取的是全额赔付的方法,就是所有损失由保险公司全部承担,那么我们会把所有损失全部计算之后,再测算费率。我们现在推出的免赔额做法,就是把小额损失剔除掉以后测出的费率。实际上是不同的产品,不同的价格。”

  人保认为,新车损险推出后,人保可以更好地服务优质客户。今年1到9月,人保接到的赔案超过了4500万件,与去年同比增长近3成。“甚至有的投保车辆一年中竟然索赔29次,而最小额的赔付只有10元。”贾海茂说。过去保险公司把大部分的精力投入到了出险频率高的小额客户中,而出险率低、或者从没有出险的优质客户却享受不到保险服务。此次人保在新版车险中特别规定,多年不出险、车辆也没有违章的,在购买车险时会得到优惠。参保多年不发生事故的,费率优惠最高为50%;经常发生事故的,费率上调幅度最高达200%。(文婧赵江山)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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