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律师不服吊销执业许可证状告司法局败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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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3日17:48 新华网 |
新华社北京11月3日电(记者李京华)律师翟雪俊因向多位法官发信函许诺支付介绍费,被北京市司法局吊销律师执业许可证,翟不服,上诉法院,3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维持《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据介绍,2003年10月-11月,律师翟雪俊分别给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许法官、东城区人民法院金法官、田法官及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刘法官发出信件。信的基本内容为:我历来注重案件来源的多样性,有选择地和有限地与部分法官的合作是多样性之一。基于这一点,我想与您进行友好的合作,一来交个朋友,二来在维护当事人利益的前提下,共享诉讼资源,同分可得收益。在您主审的民事和经济案件中,在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而又有可能的情况下,您可以将当事人的一方介绍给本人:1、争议金额30万以上的;2、该当事人未聘请律师或可以再聘请的;3、该当事人有可能胜诉或减少一定经济损失的。我可以按所收代理费总额的40%作为介绍费支付给您(代理费一般按争议金额的5%收取)。本人以为我们一年合作1-2次是可能的。 北京市司法局认为:翟作为执业律师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法官写信、发信,许诺以可预期的利益的行为,已经构成向法官行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翟雪俊称:我由于来北京时间短,案源不足,2003年11月,在别人的误导下,错误地给某些法官写信,许诺介绍案件后支付介绍费。但是信件发出后,没有任何法官与我联系,我也没有给任何法官支付过介绍费。被告根据我这一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有误。 翟雪俊认为,他没有向法官行贿。许诺属于思想、意识、想法和意思的范畴,并非行为。根据法律规定,行贿的客观要件是给予财物,只有实际给付了财物,才构成行贿行为。他说:“信中可预期利益的许诺要变成现实,要受到多方面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并不是由我写信时的主观愿望所能决定的。被告作出的行政决定适用法律有误。” 法院认为,原告在主观上有向法官行贿的故意,客观方面的行为是在为其达到行贿的目的而制造条件。原告在事实上未能进一步实施行贿行为,并非其主观原因所致,是由于没有任何法官为其介绍案件,使得原告在客观上不具有向法官行贿的可能。原告以邮寄书信的方式,许诺支付法官介绍费,以达到争揽诉讼代理业务目的的行为,已构成行贿行为。原告虽然以争揽代理业务为目的,但其行为侵害了其他律师的合法权益,严重地侵犯了司法审判工作的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所以原告提出其行为应属以支付介绍费的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主张,缺少法律依据。(完)(北京频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