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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强制推行女职工生育保险 不缴费单位受罚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4日08:04 新华网

  今后,我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的女职工生育时,都可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定额补贴、计划生育手术费补贴等相关待遇了。如果晚育,产假还可增加20天。

  昨起,《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市政府公众信息网(www.cq.gov.cn)上向市民征求意见。此办法主要是为了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必要的医
疗需求,均衡用人单位间生育费用的负担,促进妇女平等就业。

  用人单位缴保险费

  《暂行办法》规定,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依法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上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按0.7%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基数不能确定的单位,以全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与单位职工人数的积作为缴费基数。

  个人享受保险基金

  《暂行办法》规定,生育保险基金将主要用于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及其并发症医疗费补贴、符合政策的计划生育手术费补贴及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

  参保单位女职工符合政策生育或终止妊娠的,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为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晚育的,增加产假2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生育生活津贴额=生育前一个月本单位缴费基数÷单位职工人数÷30天×产假天数。

  参保单位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接生费、药费等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定额补贴和按比例报销。自然生产,1200元;助娩产,1500元;剖宫产,2400元。

  此外,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等,均可按定额标准给予计划生育手术费补贴。

  不缴费单位将受罚

  根据《暂行办法》,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将依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处理。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的,由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将被申请强制征缴,并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记者邱春)(来源:重庆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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