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教育收费不公示 家长学生可拒缴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4日08:30 新华网 |
新华网江西频道11月4日电(记者李兴文)为规范教育收费行为,江西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等部门近日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实行和完善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收费,家长学生有权拒绝缴纳。 江西省各级价格部门此前针对教育领域收费问题在全省组织多次专项检查,发现一些中小学巧立名目收取兴趣小组费、自行车看管费,有的中小学校擅自提高标准收取水电费、择校费等;部分学校甚至对走读生收取住宿费、柴火费。 学校巧立名目,擅定标准变相乱收费,严重侵害了学生和家长的权益。为治理乱收费,江西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等部门要求,凡按国家和省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教育收费,包括义务教育学校的杂费、借读费、有寄宿制的学校住宿费和非义务教育学校的学费、住宿费等收费均应实行公示制度;已实行教育收费“一费制”的学校,要对“一费制”实行的范围和收费标准进行公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收费减免的政策也应进行公示。 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规定,各级各类学校要在校内通过公示栏、公示墙等方式,向学生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进行动态管理;在开学时或学期结束后,通过收费报告单等方式向学生家长报告本学期学校收费情况,让学生家长了解学校的实际收费和规定的收费是否一致;教育收费公示内容必须经过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的审核备案,不得将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同时有关部门将依法进行督查,视情节轻重追究收费单位领导责任。(完)(江西频道) |